普华永道:永续债和优先股——权益还是负债?



2018年8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出“依法鼓励债转股,遵守优先股”,“稳步发展优先股、可转债等股票组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金融真实性。规范混合股权融资工具的使用,防止虚假降低杠杆。


2018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恢复到合理水平,到 2020 年末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 2017 年末降低 2 个百分点左右”。 此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 。


基于上述背景,为了加强企业的资本管理,降低债务负债率,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被使用,其中可持续负债或优先股在会计核算中的可持续性或优先股受到一定条件的青睐。到2018年年底,中国共发行了1200笔永久债务,发行金额约为1.73万亿元人民币。


责任与利益区分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37号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18年发布了《应用指南》,并于2019年1月发布了《可持续债务相关会计处理》("新规")的规定,进一步阐明企业可持续债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于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


在判断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应分为负债或权益时,其会计分类应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正确确定,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采用负债和权益区分原则。




1.是否有可能无条件避免现金的交付。


不具有转换特性的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的共同条款的简要分析如下:




a.不论是否无条件避免赎回或续约;

 

如果企业发行的永久债务或优先股没有到期日,而交易对手没有转售权,或者虽然有固定期限,但发行人有权无限制地延期(即没有义务支付本金),则这种现金支付的结算条款不构成责任。

 

b.强制支付利息,即发行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没有独立的递延利息支付权);

例:企业以每年8%的利率发行可再生债务.虽然票据的期限是可持续的,但应将其列为负债,因为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


c.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递延利息支付权,并包含"分红制动力机制"或"分红机构"条款;

股利制动机制通常规定,如果企业在每年约定的日期不对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申报或支付利息或股息,则不得申报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分红推动机制”一般要求企业在年度协议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报或支付普通股分红,也应当申报或支付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分红。


如果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与普通股等股利挂钩,发行人能够根据相应的审议机制独立确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情况,股利制动机制和股利促进机制本身不会导致永久债务或优先股被归为负债。


d.“利率跳升”或“提高息票”(新规则的详细规定)

如果发行人决定在初始期到期后更新利率,如果发行人决定更新利率(即"利率跳跃"或"优惠券增加"),发行人应考虑利率跳跃条款是否间接构成了交付现金("间接义务")的合同义务。

如果跳跃次数有限,则有最高息票限额(即“上限”),且上限利率不超过同一行业同类型工具在同一时期内的平均利率水平,或总跳跃率较小,且上限利率不超过同一行业同类型工具在同一期间的平均利率水平,这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如果可持续债券合同的条款规定了息票的上限,则在同一期间,密封息票的数额超过同一行业同类票据的平均利率,通常构成间接债务。


e.审议清算令(新规则的详细规定)

永久债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导致发行人承担现金交付的,发行人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发行人在清算时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负债通常应当表明发行人没有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f.审议其他投资者保护规定;

例如,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投资者可以投票将其转售给发行人。

破产或清算;

发生的重大损失占净资产的10%以上;

(A)财务指标承诺不符合标准;

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信用评级控制或降级的变更;

发生投资者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事项;


由于发行人无法控制上述事项的发生,因此不可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来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载有此类规定的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也应列为赔偿责任。


2 . 是否有可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有股权工具来解决..


对于将来必须清算或者可以通过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如普通股)进行清算的永久债务或者优先股(可转换的永久债务或者优先股),如果优先股或者优先股未考虑到可转换股票的特性而得到满足,而在可转换永久债务或者优先股的情况下,如果在未来结算时支付的普通股数量固定,则可转换永久债务或优先股应归类为利息;否则,可转换永久债务或优先股被归为负债。


A公司发行了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可转换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A公司三年后强制转换优先股为普通股,转换价格为转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普通股票市场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转换价格是可变的,将来要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这可以被认为是公司A将在三年内使用其自己的普通股,并履行其在其市场价值每股支付100元/份额优先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一个整体是责任。

A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面值为100元,不考虑转换的特点,符合股权的定义。根据合同条款,每100元优先股,投资者在3年后可选择转换为5股A公司普通股。

在这种情况下,转换条款是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企业自己的权益工具(即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利结算工具的合同义务)来解决的,可转换优先股被归类为股权;


3.合并财务报表中负债和权益的区别


在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到集团成员与金融工具持有人之间商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整个集团是否承担了因该工具而交付现金的义务,还是以其他方式结清该票据的义务,从而将该票据归类为负债。

 

例如:一个集团的子公司发行股票工具,其母公司已与票据持有人达成其他附加协议。母公司可以保证支付有关款项(如股利),或者在子公司决定不支付预期付款时承诺购买股票。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集团子公司可以将票据归类为利息,但集团与票据持有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达成的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回避支付现金的义务,从而在合并一级将其归类为负债。


企业实践提示


企业应根据实际、完整的合同进行相关分析和判断。在实践中,有时有些条款的措辞不够严格或不够明确,企业应进一步澄清合同条款,以确定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有义务支付现金。


同时,在企业发行可持续债务或优先股,并根据合同条款对满足权益进行分类后,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跟踪。例如,由于在股利促进机制下,发行人决定独立分配普通股股利,从而触发强制支付利息,因此有必要将触发利息期(通常为1年)的总利息计算为利润分配,从而增加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应支付股利),减少净资产(利润分配)。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发行时间的安排和强制支付利息的事件。

此外,在签发文件中通常还有其他承诺,如重大担保、抵押、质押、诉讼和对总监的变更,但须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和触发赎回。建议企业应继续注意是否履行这些承诺,避免触发强制付款或违约。


最后,企业发行可持续债券或优先股的真实意图应与会计处理相一致,并应规范混合股权融资工具的使用,以防止虚假降低杠杆率,确保财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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