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向个人股东转让资本或者股权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税收规定在四种情况下支付。[经]个人所得税:已上市或已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或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企业。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的通知”(财政税收[2015]116号),明确了促进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并将从2016年起扩大到全国。这份文件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如何对资本储备转移股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高企业权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201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准备金、资本储备转移给个人股东增加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困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五个历年内分期制定纳税计划。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增加的股本时,应当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中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让资本的,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的股利利差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阶段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和税收(2012)8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利分化问题的通知(2015)第101号,上市公司派息时,只要个人持股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扣除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股份转让和红股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改造中合作的通知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注册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准(国家税务函(1998年)第333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和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增资后,属于个人股东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再投资(注册资本转让)部分的税款,应当代为代扣代缴。
四例税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中上市或者上市的股份转让制度。
上市、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股票溢价所得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1997年)和国家税单(1998年)第289号规定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其他原因将资本准备金、盈余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转移给个人股东时,必须计算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持有时间符合财税(2012)85和财税(2015)要求的,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免征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A公司于2014年9月在新的第三板上市,拥有1800万元的股本。假设只有自然人A和B各持有900万元的股份。该公司上市后,将于2015年8月1日以每股3元的价格向自然人增发200万股,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储备为400万元。A公司的其他资本储备为100万元(可转让增加)。假设A公司在2015年10月10日将其500万元的资本储备转换为增加其股本。根据该文件的规定,A公司将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准备金转移给个人股东,而不支付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固定加税后,A、B目前占A公司股份的45%,个人所得税分别计算为(100×45%)×20%(10,000元)。由于持有A、B两种股票的期限超过1年,此项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持有C股的期限,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为期一个多月至一年。
因此,增加后,C占A公司股权的1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50%×2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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