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以下简称第39号通知)。在5月申报期间,许多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第39号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允许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在当期可扣减的所得税中增加10%,扣除应付税额。最近,很多纳税人都很关注一些政策的实施。为此,编辑梳理了30期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所以赶快去搜集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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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规定
2001年,这一深化的增值税改革出台了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扣减的进项税额增加10%,用于抵扣应税额。
02.在增值税加扣减政策中,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是指哪些是生产及生活服务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柜台政策中的术语"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03.在增值税加扣减政策中,邮政服务、电讯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为何?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说明(金融和税收(2016)36),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特定范围。
邮政服务,它是指中国邮政集团与其所属邮政企业之间的邮件递送、邮政交换、机对机通信等邮政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服务、特殊邮政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讯服务,涉及通过使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来提供语音呼叫服务、发送、发送、接收或应用电子数据以及诸如图像、短消息等的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本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等方面提供技术和智力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和创新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法医咨询服务、无线电和视频服务、商业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和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和娱乐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适用范围
04公司是一家小型纳税人,4个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我可以申请加和免赔额的政策吗?
答:没有。如第39号公告所述,生产和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公告中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加减政策是根据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扣减的投入税额的10%计算扣减额,只有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加减政策。
销售额的确定
"05、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的总销售额超过四所服务所取得的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答:"50%以上"的比例不包括这个数字。换句话说,四个服务帐户的销售少于或等于纳税人总销售额的50%,不属于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不能享受扣除政策。
公司A于2018年1月成立,于2018年9月注册为普通纳税人。在销售期间,公司应确定可扣除的政策是否适用?您是否只计算注册为平均纳税人的未来销售额?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普通纳税人(以下统称为4个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期可抵扣税款增加10%。可抵扣税款(统称为自付额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根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情况,判断免赔额政策是否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四大服务销售的比例时,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销售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公司应根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计算4个服务销售的比例。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比例时应该排除免税销售吗?
答:在计算销售比例时,没有必要排除免税销售.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根据第39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额外的扣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为了享受奖金和扣除的政策,纳税人应在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总销售额中计算四大服务的销售比例,是否应包括对销售的审计和补偿销售或税收评估和调整?
答:第39号公告规定,占4个服务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普通纳税人可以享受扣除和扣除的政策。在计算四种服务销售的比例时,销售包括申报的销售、审计和补偿销售、税务评估销售。
09.请问采用扣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可扣除4项服务?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可扣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的可扣减所得税可增加10%,而不限于与提供4项服务有关的入息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第39号公告第7条第(4)款的规定,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人的跨界应税行为不受加减政策的限制,不应扣除相应的入境税。
我公司从事国内贸易和出口服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的扣除政策要求,但不能将国内业务的进口税和出口业务分开。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实行奖金和扣减的政策?
答:第39号公告第7(4)条规定,纳税人还从事出口货物和服务时,不得将跨境应税行为划分为无法计算的进项税额,并不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税额。
不可扣减的入境税=本期不能分割的进口税总额x本期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和本期的跨境应税行为/销售总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适用附加政策的条件,但不能将国内业务的投入税额和出口业务的投入税额分开,则您的公司仍然适用于反减免税政策,但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抵销税额并不是按上述规定计算的。
11.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4种服务的纳税人,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享受差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差额前的全部价格和额外的价格支出,或者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差额后按销售额计算。例如,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差税政策,并在差额后的销售基础上缴纳增值税。当纳税人计算出销售比例时,货物的销售为20,000元,4个服务差异前的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为200000元,差额为40,000元。然后按4/(24)计算比例。由于纳税人销售的4项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根据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抵扣的政策。
12.纳税人于2019年3月31日成立,但截至3月31日,纳税人没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反贫困政策?
答:对于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但尚未收到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将连续3个月对销售情况进行判断,以获得销售收入。假设一个纳税人于2019年1月成立,但在2019年5月才获得第一笔收入,5月份的商品销售收入为30万美元,6月份为零,7月份的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纳税人5月至7月的销售额,即100/(100/30)来判断。由于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他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正负政策。
13.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但在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只有一人有销售收入。我们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奖金及扣减政策呢?
答:根据本条例,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销售额判断销售比例。假设纳税人于2019年5月成立,但5月和7月没有销售,6月份有4家服务和100万元的销售和300000元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累计销售应从5月至7月,即100/(10030)进行判断。由于纳税人销售的4项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根据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抵扣的政策。
该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成立,但在其成立的三个月内没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奖金和扣税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具有零销售,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对纳税人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纳税人于2019年5月成立,但5月、6月和7月没有销售。8月份的4个服务销售为100万,9月份的销售额为零,10月份的销售为3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应判断8月至10月的累计销售额,即100/(10030)。由于纳税人销售的4项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根据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抵扣的政策。
15.这是否表示自然年不再作出调整,或在纳税人决定实施额外及可扣减的政策后12个月内作出调整?
答:根据第39号通知,"在这一年中没有更多的调整"意味着,在普通纳税人确定奖金和扣减政策的适用之后,将不再在自然年内进行调整,而不是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纳税人在下一年度的奖金和扣减政策是否适用于上一年度的销售。
如何享受折扣
16.如果公司符合反减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必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公司可以享受反减政策。
答: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2019 年第14 号公告,以下简称“14 号”),适用于反税收政策生产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在当年首次确认适用的加计费政策的情况下,电子税务局(或向税务局) 提交一份关于适用加计费政策的说明,电子税务局(或向税务局) 在当年适用反减税政策。
17、本公司符合适用免赔政策的条件。我想问一问,如何提交有关申请可扣减政策的声明。
答:第14号通知规定,在发放奖金和扣减政策时,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在当年第一次确认奖金和扣减政策的申请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局办公室)提交“奖金和扣减政策申请说明”。
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报表时,系统将自动显示将税务柜台应用于减税政策的政策说明。纳税人选择政策申请年度和行业,并在计算期间输入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确认有关信息正确后,可以提交报表。
纳税人到税务部门提交报表时,税务部门将提供非填写服务,纳税人将填写申报内容,只要上述四个信息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如果信息正确,则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人盖章后提交。
18.为了提醒在互联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奖金和扣减政策申请报表”,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作了哪些设置?
答: 对于奖金和扣除政策申请的产生,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首次确认加计扣除政策申请时提交年度首次加计扣除政策申请情况表.. 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在政策的具体规定中添加扣除项,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条件,可以通过填写政策适用说明来确认政策的适用。 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 2019 年 5 月,2020 年 2 月,2021 年 2 月.. 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 在其他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检查“不再提示”标识来阻止提示。
19.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当纳税人被要求享受免赔政策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没有变化。享受奖金和扣税政策的普通纳税人可根据现有流程,核对并确认增值税发票选择和确认平台或扫描合格的纸质发票。
如何填写完税
20.纳税人已就可抵扣的政策在实施免赔额政策中的适用作了说明。2019年6月纳税人扣除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扣除50000元。由于已经在4月计算出的进项税的转让,本期一般项目的增加和扣费为700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对2019年6月所属期间执行《税务申报》时,应如何填写与第四数据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当填写2019年6月报税申报的增值税报税表,填写增值税报税表(4)>第六行“一般工程抵扣额的计算”。其中“期初余额”栏以10,000元填充,当期经费的计算冲抵额应以“本期数额”一栏填报,现行调整的计算抵销额应在“本期减少额”一栏中填写。银行的另一栏应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当期可减值”栏为-10000元,“当期实际减少”栏为0元,“期末余额”栏为-10000元。
21 . 如果某公司在 2019 年 4 月确认适用正负政策,销售咨询服务当月,涉及销售税额 30 万元( 税率 6%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25 万元,应如何计算 4 月正负或应纳税额? ?
答:,根据正负税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格,4月份对纳税人的扣减额和应付税额如下:
<增值税报税表附加数据(4)>(以下简称“附件数据(4)”II“,”当期可扣减税额“=当期可扣减税额×10%≤25×10%≤2.5(万元)。
信息( 四)> “二,加上贷记”,“本期可减少”= “本期可减少余额”+ “本期发生”- “本期减少”= 0 + 2.5-0 = 2.5 美元( 10 ,000 )。
作为主表列11"核销税"-第18列"实际扣除"=30/25(10,000元)><附加信息(4)>"2、加扣除",该期间可以是自付额"因此<附加信息(4)>"2,加扣减"本期实际扣除"="本期自付额"=25000元。
主表第19栏-“应付税额”=第11栏“销售税额”-第18栏“实际扣除额”-<所附资料(4)>“II”,加上扣除“这一期间的实际扣除额”=30≤25≤2.5(10,000美元)。
以上列是"一般项目"列"月数"。
22.申请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反映增值税报税表主表上的可扣减额?
答:为了实施免赔额政策,一般纳税人的扣除额反映在主表第19栏。适用免赔额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的列"应付税款"应按以下公式填写。
此列"一般项目"列"月数"=第11栏"销售税"一般项目"列""-第18栏"实际扣除"一般项目"列"月月"-"实际信贷"
本栏“即时退税项目”栏“月数”= 第11 栏“销售税金”、“即时退税项目”栏“月数”- 第18 栏“实际扣除税金”、“即时退税项目”栏“月数”- “实际扣除”。
“实际扣减”是指根据规定,根据适用的一般税种计算的应税金额的“实际扣除”,对应于所附信息(4)第六行中的“一般项目计算加扣减额”,以及“即时退款项目加扣减计算”第七行中的“当期实际扣减额”。
调整插件偏移量的变化
23.假设一家公司在2019年实行了奖金和扣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4项服务销售的比例不符合标准,到2020年将不再享受奖金和扣减政策。请问,当公司在2019年加减的所得税在2020年从所得税中转出时,公司是否需要纳税人继续考虑2020年扣减额的变化?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在实施免赔额政策后,纳税人不再收取免赔额,并不再扣除余额。因此,在政策到期之前,纳税人应当考虑扣减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有结余,则在2020年可继续扣除免赔额;在2020年已增加和扣除的输入税款时,可扣除额相应减少。
24.2021年12月31日开始实行附加政策,如何处理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核销余额的抵销问题?
答:第39号公告第7(6)条规定,在实施免赔额政策后,纳税人不再收取免赔额,余额的附加扣费将不再扣除。在执行奖金和扣税政策之前,纳税人在政策期满前取消,余额的增加和扣除也适用于上述规定,不再相应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在此扣除的余额,包括正的和负的。
25.我想请问,在上一段期间,如果输入税转拨,应在何时调整加减额?
答:根据第39号公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已撤回计算抵消额的输入税数额。投入税额被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将投入税额转入当期,减少增值税。
26.请问那些申请扣减政策的纳税人,在5月底的课税期内,可否按10%的税率计算2019年4月底的扣减额?
答:根据本公告第39号公告第7(2)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本期间第7条第7(2)条的规定,按照2019年4月增值税输入端的金额的10%计算并提取当期的扣除当期金额,2019年4月底增值税报废金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偏差不得以10%的计算金额计算。
27.如果公司没有被增加的柜台减少,我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没有。加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税额的10%,进行虚拟计算,扣除一般税法应缴税额。可扣减额不是纳税人的所得税,也不包括在应计税额中。可扣减额可以在当期扣除,可以在下一时期结转,退税不能申请。
28.如果纳税人扣除未从先前购买不动产中扣除的输入税,则可在2019年4月1日后转入扣除额时计算抵减额。
A.根据公告第39号的规定,从纳税人实际财产中扣除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应纳税款之日起计算。对于输入税额的此部分,适用抵销策略的纳税人可以计算当前转移到扣减期间的抵销金额。
29.如果扣除前的税额等于零,当期的可扣减额会否影响期末应累算的税额?
答::,扣除前应付的税款金额等于或等于零,当期总结转期间可以由总结转期间抵消。因此,抵销不会对期末津贴产生影响。
30.,纳税人可以提取但未提及的扣除额和扣除额可在确定适用的增加和扣除政策的当期计算。退货单按月逐月调整,还是按本期计算一次?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在确定适用的增加和扣除政策时,可同时计算纳税人可收取但不由纳税人提供的扣除金额。为了简化会计,纳税人应当在实行免赔额政策的当期,一次性支付可以收取但不收取的扣除额,不再调整以前的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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