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争鸣 | 中国社会企业界定框架公开发布

前言



。该论文的完成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以及《中国社会企业发展北京倡议》各发起机构的支持、批评与建议。该论文的目的在于:论证为什么以及怎样用“企业家精神”的视角判定社会企业和划分社会企业类型,从而克服“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二元视角所造成的误解和偏见。该论文的目的不是要否定学者或从业者专注于社会和商业元素来描述社会企业的尝试,而是为了提供一种在外延上具有高度包容性,同时在内涵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框架,从而更加准确和完整地理解复杂的社会企业现象。

中国社会企业界定框架:从二元分析视角到元素组合视角

《研究与发展管理》2018,30(2)

赵萌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郭欣楠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现有的对于中国社会企业的界定基于二元分析视角,即关注组织中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这种分析视角对了解中国社会企业造成了困惑和偏见。本文旨在基于现有关于社会企业的研究,提出基于中国情境的界定和区分中国社会企业的新框架,以克服二元分析视角的局限性。本文筛选并分析了13本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中144篇与社会企业相关的文章,以及100+被阿育王、Schwab基金、Skoll基金认证的、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企业案例,发现:1)二元分析视角无法捕捉社会企业实践的多样性;2)现有研究中有三种界定社会企业的流派(社会目标优先派,社会商业均衡派,社会目标唯一派);3)现有研究采用了社会商业属性之外的多种元素组合的方式来界定社会企业,因此二元分析视角无法反映现有研究中的发现。基于这些发现,本文首先提出,需要从二元分析视角转换到元素组合视角来理解中国社会企业;其次提出了使用元素组合视角的界定和区分社会企业的框架。

关键词:社会企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创业

中国的社会企业研究和社会舆论倾向于通过判断一个组织的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关系来界定社会企业。例如人们通常认为:社会企业本质上就是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二元分析视角既无法准确识别社会企业实践的边界,也容易引起关于社会企业的误解与矛盾。例如,当我们专注于一个组织的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形式多样的组织,例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福利企业、国有企业似乎或多或少都具备社会企业的某些特征。这些组织都采用某种商业手段解决某种社会问题。那么她们都是社会企业吗?社会企业是一个具有清晰区分性特征的新型组织形态,还是一种对所有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做法的统称呢?这可能是二元分析视角带来的一个最基本的困扰。我们认为二元化的理解方式还会造成其他更大的问题,具体原因会在后文中阐述。

通过分析13本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中144篇与社会企业相关的文章(见表1)以及100多个国内外经典社会企业案例,笔者发现出现了几种界定社会企业的流派。这些流派在理解社会企业时均强调了超越社会和商业元素的多种企业家精神元素。基于这些发现,笔者提出对社会企业的判定和分类需要从社会-商业二元分析视角转向元素组合视角。中国的社会企业尚处在早期,过于简单化的二元标准不利于理论和实务的深入发展。有必要结合中国社会企业实践的具体情况,回归到社会企业概念提出伊始的企业家精神内涵,从而提出概念上更加严谨,并且适合中国社会企业多样化实践的界定框架。

因此,本文首先综述式呈现界定社会企业的二元分析视角以及元素组合分析视角,在此基础上结合文献与案例分析,提出由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构成的中国社会企业界定框架。

1 界定社会企业的二元分析视角

界定社会企业的二元分析视角是指通过一个组织的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断该组织是不是社会企业。如果通过二元分析视角来梳理主流文献,可以发现对社会企业理解的三种流派:社会目标优先派 (Social Objective Priority)、社会商业均衡派 (Social-Economic Balance)、社会目标唯一派 (Exclusive Social Objective)。

社会目标优先派认为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应该优先于商业目标。社会目标是组织的核心目标,而商业行为位于服务社会目标的从属地位。80.5%的文章对于社会企业的界定属于社会目标优先派。典型的对社会企业内涵的表述为:“社会企业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但是社会问题永远是企业核心” [1];“社会企业是依据主要社会目标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4];“社会企业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社会创新,开展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但是经济活动必服务于社会活动”[7]。社会目标优先派所认定的社会企业组织形态例如:合作社(Co-operative)[8]、协会(Association)[8]、交易型非营利组织(Trading NPO)[10]、社区企业(Community Enterprise)[12]、发展信托公司(Development Trust)[8]、公平贸易组织(Fair Trade Organization)[13]。举例来说,Lyon 和 Sepulveda基于英国的情境,沿用英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即社会企业是以社会目标为核心组织目标,且企业利润再投资于该社会目标,而不是靠实现利润最大化来驱动的企业[8]。社区企业正是符合这一定义的组织形态。Huybrechts 和 Defourny根据对欧洲公平贸易组织研究,认为公平贸易组织具有社会使命优先、有限利润分配和获取经营性收入等社会企业特征,因而属于社会企业[13]。

社会商业均衡派认为社会企业的社会和商业目标处于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共同构成社会企业的核心目标。18.1%的文章对于社会企业的界定属于社会商业均衡派。典型的对社会企业内涵的表述为:“社会企业是结合且平衡商业和社会两种逻辑的企业,在企业中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同等重要” [14];“社会企业是平衡社会价值创造和项目可持续的一类企业,强调的是创造一种可持续的均衡”[17]。社会商业均衡派认为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例如:共益企业(B-Crop)[14];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15];灵活目标公司(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15];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15]。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对美国情境中的共益企业、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灵活目标公司的研究,以及对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的研究。Fosfuri et al认为社会和商业两种目标在社会企业中应该“平起平坐”(“business logic is not subjugated to the social logic but rather exists on an equal footing”)。并认为共益企业由于统一了社会逻辑与商业逻辑,从而符合对社会企业的界定[16]。Young 和 Kim认为社会企业必须能够在商业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实现平衡,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应当范围广阔[15]。例如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营利性的企业,但是其设立旨在避免股东以利润最大化目标受损为由,起诉公司管理层为更广泛利益相关方服务的行为。这种组织形式既可以从私人投资者和商业客户那里获得资金,也可以从慈善基金会和私人捐赠者获取资金。这些特征使得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的均衡方面和传统企业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从而应该属于社会企业。Somers 认为社会企业,例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需要同等关注商业绩效和社会绩效(“looking at financial and social performance side by side”)[21]。

极少数社会商业均衡派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具体项目层面也可能是社会企业的一种形态。McMullen 和 Warnic认为传统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是一种在项目层面采用混合价值(blended value)来实现社会目标的方法,即通过在传统企业内部进行社会创业(social venture)或者与外部机构合作来实现社会目标[14]。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均衡地创造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具有社会企业的特征。

社会目标唯一派认为社会目标是唯一的组织目标,对社会企业的界定应该弱化甚至不包括商业目标。1.4%的文章对于社会企业的界定属于社会目标唯一派。社会目标唯一派的文章主要来自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期刊,强调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本质。社会目标唯一派认为社会企业并不必然采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标,也不必然从事商业活动,而是可以通过稳定的捐赠或外部资助来实现组织的财务可持续[22]。Chan等认为社会企业可以销售产品或服务,但也可以主要通过政府项目、基金会、和作为母机构的非营利组织来获取外部资金[22]。社会目标唯一派认为社会企业组织形态可以包括:非营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23]。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Charitable Organization)和非营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 of State)下设的公司部进行注册和管理。从而非营利公司需要像营利公司一样具备清晰的运营机制、管理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但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能分配,明确解散后资产分配方式,在指定社会领域工作,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政府的专门资助。但是与传统的非营利公司相比,这种组织形态强调了社会企业的创新性[24]。

可见,社会目标唯一派和社会商业均衡派是以社会目标优先派为轴心,在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的方向上进一步延展。社会目标优先派界定的社会企业中包括了社会目标是唯一组织目标的情况,但不包括那种完全没有市场交易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在社会属性上更加纯粹的要求。社会目标优先派也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社会目标优先,但同时强调社会商业目标需要更加均衡的情况。那种强调商业目标也应是核心目标的观点则是在商业属性方向上的进一步延伸。图一说明了三个流派之间的关系。


虽然可以通过二元分析对社会企业界定流派进行简单归类,但是这种分析思路无法揭示社会企业内涵的真实复杂性。二元分析的局限性主要有四点。首先,透过二元分析理解社会企业,会过于简化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解。二元分析虽然有助于粗略了解学者们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更加深入地探究现有研究的逻辑,学者最有理论洞见和最具实践启发性的论述,实际上都包含了超越社会和商业属性的其他界定元素(例如下文讲到的能力元素和保障元素)。即使是社会和商业元素本身的含义,三个流派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在社会元素上,社会目标唯一派强调社会企业的非营利与公共利益属性,而社会目标优先派和社会商业均衡派强调的则是解决具体社会问题和具有清晰的社会使命。在商业元素上,社会目标优先派要求社会企业开展具体的商业活动和取得经营性收入。社会商业均衡派则强调社会企业应该像传统企业那样具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性的经营策略。这些细致的区别是二元分析视角所捕捉不到的。

第二,二元分析视角看似提供了一个对社会企业简单清晰的界定,却在事实上造成了对社会企业理解的困惑和分裂。人们在社会和商业属性的关系上争执不下,纠结于社会企业是否必须盈利等问题;在大部分社会企业还没有取得利润,而且即使有利润也通常不会分红的环境里,人们还在为社会企业是否一定不能全部分配利润而争论。如果依赖于“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二元视角来界定社会企业,无助于区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和虚假的社会企业。纠结于社会和商业属性的相互关系妨碍了我们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对于界定社会企业同等重要的其他元素,妨碍我们建立一种对社会企业更加细致和完整的理解。

第三,二元分析视角无助于理解社会企业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社会企业的现象是复杂多样的。在同一个社会领域工作的不同社会企业,在推动社会变革的模式和效果上会存在显著不同。而使用二元分析无法更为精细地理解这种个体差异,也就是说,二元分析对于社会企业的区分度很低。我们需要一种能够从多个维度对社会企业进行界定的框架,这就需要引入社会和商业以外的界定元素。

最后,二元分析视角试图用社会企业内涵中的一部分来完整界定社会企业,这不利于社会企业实践的多样性发展。用二元分析视角会造成对不依靠市场经营收入、但创新性较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企业类型的排斥,进而造成社会资源在不同类型社会企业投入上的过大差异,也可能人为地限制对多样化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和社会创新模式的识别与支持。只有一种对社会企业的多维度多类型的认识框架,才能有效地推动这一复杂多样的事物的发展。

因此,考虑到二元分析视角的局限性,需要引入社会和商业以外的界定元素,通过元素组合视角理解社会企业。

2 界定社会企业的元素组合视角

 社会和商业元素对于界定社会企业来说是必要但不充分的,需要用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元素来补充社会和商业元素对社会企业进行界定。社会企业家精神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识别和追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机会的创新性的组织过程[26]。社会企业是一个应用社会企业家精神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创造社会价值的组织[28]。现有的社会企业家精神研究中包括创新性[31]、机会识别[32]、问题解决能力[2]、利用资源[33]、承担风险[34]等内涵。它也包括保障社会使命不发生漂移的治理结构[35]、利润分配模式[9]、身份认同[36]等内容。笔者将这些与社会企业家精神相关的元素总结为能力元素和保障元素。前者描述一个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不同能力方面,后者描述一个组织用来保障社会目标不会轻易产生漂移的行为和机制。

 加入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元素可能会使判定和认证社会企业的实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我们因此需要一种平衡的视角,既能够在对事实复杂性的解释上比二元分析视角做得更好,同时又易于理解和操作。元素组合视角并不是要否定学者或从业者用社会和商业元素来描述社会企业的尝试,而是为了提供一种在外延上具有高度包容性同时在内涵上又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框架,从而更加准确和完整地理解复杂的社会企业现象。

2.1 界定社会企业的元素类型

不同学者在界定社会企业时可能偏重不同元素。笔者提取出每一篇论文中用来界定社会企业概念的关键词,并将这些关键词加以归类和抽象,形成四个核心元素类别以及13个子元素类别。同一类核心元素在不同的文献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方法。所总结的关键词和它们所支撑的元素种类见表2。

社会属性元素包括社会使命/价值、社会目标/影响、非营利属性。商业属性元素包括收入来源、商业逻辑/价值、商业目标/影响、财务可持续性、商业活动及模式。31.3%的文献认识到社会元素和商业元素之间存在的张力:即社会企业对商业目标的追求可能会损害其社会使命,从而导致社会使命漂移。这些学者提出一系列元素来保障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不会改变。笔者称之为保障元素,包括:治理结构、利润分配模式、身份认同。 27.8%的文章将社会企业视为一种对社会问题的创新性解决办法。这类学者认为社会企业应该具备社会企业家精神,有能力发现未被人们广泛识别与解决的社会问题,并通过独特而创新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元素包括创新能力和机会识别能力。

2.2 基于元素组合视角的社会企业界定流派

本文将三种界定流派各自所采用的元素,及元素组合模式进行分析,并以网络图的形式比较直观地呈现出三种流派各自的元素组合模式。图2-4分别显示三种流派在界定社会企业时使用的元素组合模式。首先,在图中,不同形状的点代表不同类型的核心元素:圆形代表社会元素、正方形代表商业元素、三角形代表保障元素、菱形代表能力元素。点的大小代表着元素在该流派所有论文中出现的频次,频次越高点越大。线代表着被连接(或组合)的元素在同一篇论文被同时用来界定社会企业。被连接的元素就行成了用来界定社会企业的元素组合。线的粗细代表某种组合在该流派所有论文中出现的频次,频次越高线越粗。图中点线的疏密程度和点颜色多样性结合,可以说明不同流派在界定社会企业时运用到的元素组合的种类多少。图中的点线越密集同时点的颜色越多样(就是说有很多颜色,同时每种颜色点也很多),说明该流派使用不同元素组合来界定社会企业的情况越丰富。越稀疏或点颜色的多样性越低,说明该流派使用的元素组合种类越少。图上显示社会目标优先派占据论文数量的大多数(80.5%),而且其包含的用来界定社会企业的元素组合种类也最多,其次是社会商业均衡派,论文数量和元素组合种类最少的是社会目标唯一派。

在社会目标优先派中,社会和商业元素(例如social objective, commercial activity, social mission, social value这些关键词)居于核心位置。由于它们是必要元素,被使用的频率也就最高,用它们之间的组合界定社会企业也就最频繁,占所有论文数量的43.9%。同时,社会目标优先派更为强调保障元素的重要性。

在社会商业均衡派中,不同组合密度相差较大。其中社会、商业和能力元素共同组成了最频繁被用来界定社会企业的元素。在该流派中,格外强调能力元素例如创新性(如innovation)和机会识别能力(opportunity recognizing)的重要性。

对于社会目标唯一派,用社会元素(例如social objective)和能力元素(innovation)的组合来界定社会企业是主导(占该派别论文数量的占50%)。这很合理,因为对非营利和公共属性的强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组织的社会属性不发生漂移。同时该派别强调判断一个组织的社会企业身份不是看是否具有商业属性,而是看其创新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目标唯一派的元素中,出现了两次商业元素,但是此时提出的口吻与其他两个派别完全不同。Chan等认为,社会企业可以销售商品和服务,但是仍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基金会的财务支持[22]。

表3总结了每种流派中用不同元素组合模式来界定社会企业的情况占比。例如“社会-商业元素组合占比”是指在某流派中只用社会和商业元素来界定社会企业的论文占该流派所有论文的比例。可以看到,三个流派都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研究采用超越于社会和商业属性的企业家精神元素来界定社会企业。社会目标优先派比其他流派更倾向于用社会-商业-保障组合来下定义;社会商业均衡派更重视用社会-商业-能力组合来下定义;社会目标唯一派则更倾向用社会-能力组合来下定义。使用元素组合视角对三个流派的分析显示:运用社会和商业以外的核心元素界定社会企业是区分三个流派的重要标准。从元素组合视角来理解社会企业界定方式,能够相较于二元分析视角更为完整地识别不同流派之间的实质区别。

3 中国社会企业的界定框架

通过社会企业核心元素及其子要素的组合模式来判定社会企业内涵,可以兼具在内涵特征上的一贯性、在组织类型上的包容性、以及在个体差异上的区分性。通过元素组合视角、以及基于该视角提出的社会企业界定框架,能够为中国社会企业的理论发展和实务工作提供比较严谨的逻辑基础。

本文提出的社会企业界定框架还借鉴了对社会企业的社会问题解决模式的研究[37],以及以下国际社会企业认证标准:包括英国社会企业徽章(Social Enterprise Badge)、英国社会企业标志(SE Mark)和英国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英国社会企业徽章的认证标准包括:社会或环境目标、机构独立运作性质、商业性收入比例、利润分红比例、认证机构性质。英国社会企业标志的认证标准包括:社会或环境目标、机构独立运作性质、商业性收入比例、利润分红比例、资产锁定和认证机构性质。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的认证标准包括:社会或环境目标、机构独立运作性质、利润分红比例、资产锁定、公民权治理模式和认证机构性质。我们认为上述国际标准并不能恰当地对中国社会企业进行判定。我们在梳理现有标准基础上,依循企业家精神视角加入了与能力元素和保障元素相关的标准。

本文提出的中国社会企业界定框架包括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两部分。前者回答一个组织是不是社会企业的问题,后者回答该组织是哪种类型社会企业的问题。判定性标准包括社会导向的组织使命、变革机会的识别能力、社会问题解决模式的创新性以及社会目标的稳健性。判定性标准用来确定社会企业的边界。只有当一个组织同时满足这四条标准时,它才能被认定为是社会企业。区分性标准包括组织形式标准、收入模式标准以及分红政策标准,用来对于已经进入社会企业范畴的组织进行类型上的区分。

相对于 “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这样的认识,“用符合企业家精神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和早期学者提出社会企业家精神和社会企业概念的初衷更加吻合。本文对中国社会企业的界定正是要回归到当初人们所倡导的社会企业的企业家精神内核。本文对中国社会企业的简短定义是:“社会企业是用符合企业家精神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同时社会目标不会轻易产生漂移的组织。”更加完整的定义是:“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组织使命,具有识别由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带来的变革机会的能力,具有不同于传统公益慈善的创新的问题解决模式,并且具备行为或机制来保障对商业目标的追求不会损害社会使命的组织。”

社会导向的组织使命这一标准是指一个组织用社会使命而非经济目标来指导组织决策与活动。该标准强调一个社会企业必须具有清晰的社会使命、明确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以及明确期待产生可以测量的社会影响力。社会使命的优先性决定了一个组织的决策方式和增长路径。当一个组织的使命是商业导向而不是社会导向的,那么当该组织从事解决社会问题活动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时,该组织很可能会放弃该活动,转而投入到可以产生更高收益的活动中去。当一个组织的使命是社会导向的,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该组织会努力改造和创新现有的商业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做到可持续地解决社会问题。从根本上说,一个组织是否具备社会使命优先性,只有通过追踪观察该组织在较长时间内的决策过程才可能比较准确地判定。在组织初创或不具备追踪观察条件时,可以暂时通过组织的社会使命清晰度,该组织对所解决社会问题和所产生社会影响的测量情况,以及加上后面要说明的社会使命稳健性指标来进行综合的初步判断。

变革机会识别能力强调一个社会企业是否具有识别和解决政府和商业企业尚未有效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能力。这条标准来自能力元素中的机会识别子元素。该标准防止组织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政府与商业机构已经比较有效地解决的社会问题重叠。例如,一个有机食品商店仅以销售安全食品为核心社会目标,这并不能满足机会识别的标准。因为传统商业企业已经在大量经营有机食品。又比如一个民营医院如果以通过传统的医疗服务治病救人为核心社会目标,这也不能满足机会识别的标准,因为这是公立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正在大量提供服务的领域。社会企业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由于政府和商业双重失灵而尚未被有效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粮食种植和食品供应商管理环节所产生的食品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政府和商业企业的有效解决,如果一个组织专注于解决这些环节的问题,就能够更好地满足机会识别的标准。

社会问题解决模式的创新性标准是指一个社会企业采用不同于在其工作的社会问题领域中传统公益慈善模式的解决方案。这条标准包括了财务可持续性和新颖性两个维度。它结合了社会属性元素中的社会目标/影响子元素,商业属性元素中的财务可持续性子元素,和能力元素中的创新性子元素。社会目标/影响子元素要求一个社会企业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问题。财务可持续性这一子元素指的是一个社会企业必须或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外部资助,或者具备能够产生或有潜力产生持续市场经营收入的社会问题解决模式,例如采用现有研究所识别的九种常见社会问题解决模式中的一种[37]。新颖性是指一个社会企业必须在产品/服务、过程或应用情境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于传统公益慈善活动的特征。需要说明的是,创新性判定标准在本质上是一种“排除标准”而非“择优标准”。一个组织符合创新性标准是指它具有足够的财务可持续特征和新颖性,从而能够排除掉以下两种创造社会价值的情况:1)依靠不稳定捐赠或一次性项目投入,从而缺乏财务可持续能力;2)虽然能够获得稳定捐赠,但在产品/服务、过程、应用情境等方面明显缺乏新颖性。前者的典型情况是不定期的捐赠行为、志愿者活动、或修桥补路等善举。后者典型情况是获得企业或政府持续资助的传统捐资助学活动。创新性作为判定标准不是用来比较不同组织之间哪一个更加创新,而是用来识别一个组织是否符合上述最基本的财务持续性和新颖性标准。在社会企业界定框架之外,笔者也在开发社会企业分级标准。创新性在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社会企业时可以起到择优的作用,这与它在界定框架中的排除性作用是不同的。

社会使命稳健性标准是指一个社会企业具有明确的行为或机制保障社会使命不会发生漂移,或者说该组织的社会使命不会因为对商业目标的追求而受到损害。它包含社会属性元素中社会目标/影响子元素和保障元素中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模式两个子元素。治理结构子元素指要求社会企业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来防止社会使命产生漂移。例如通过机制保障多元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或对组织管理者可能损害社会使命的决策进行监督和限制。利润分配模式子元素要求社会企业限制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比例,并且持续地将部分或全部利润重新投入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中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文提出的社会企业界定框架中,利润分配被作为判断社会目标稳健性的众多依据中的一个。就是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分配利润并不构成对社会企业的判定因素。高利润分配不能作为否定性决定依据,低利润分配也不能作为肯定性的决定依据。最终的判定要综合四条标准来做出。这种处理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于许多已有的认证标准。除了本文基于文献分析发现的上述两条保障性子元素外,笔者还根据对中外案例的分析增加了以下指标用来判断社会目标的稳健性:资产锁定形式、对投资人的选择、对目标市场/客户的选择、业务增长方式、产品开发方向、高管团队对组织的认识、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同、以及决策者对组织愿景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认识等。这些指标的适用性根据具体组织情况产生变化。这些指标不具备“累加性”,即不能仅仅因为一个组织在更多指标上显示出组织发展不会偏离社会目标,就断定该组织比另一个满足指标较少的组织更具有社会目标稳健性。对稳健性的认定需要结合每个组织的具体情况,在调研团队中形成共识。

区分性框架通过组织形式、收入模式和分红政策三项标准来鉴别不同的社会企业类型。在组织形式上,中国的社会企业可以包括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和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在收入模式上,中国社会企业可以通过获取稳定的外部捐赠或资助,或通过产生经营性收入来实现财务可持续,从而与难以形成财务持续性的传统公益慈善区分开来。在分红政策上,中国社会企业可以采取自由分红、自愿部分分红、自愿完全不分红或依据法律规定不分红的政策。社企类型区分标准是由社会元素中的非营利子元素和商业元素中的收入来源和商业活动及模式子元素构成。

区分性标准识别出两类核心社会企业类型。在满足了判定性的标准后,第一类社会企业是依靠包括稳定的政府和民间捐赠或资助(收入模式标准)实现财务可持续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标准)。本文称之为公益型社会企业(Charity-Based Social Enterprise)。举例来说,总部设在里约热内卢的CDI是受到施瓦布社会企业家精神基金会、斯科尔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资助的非营利组织。这是一家受到广泛尊敬的社会企业。CDI通过信息和通讯技术在贫民窟里帮助人们创业,与贫困作战。CDI在14个国家工作。它在贫困乡村、精神病医院、,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计算机教育和综合培训。学员们定期自行选择社区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例如污染、暴力、毒品、卫生等,然后制定行动计划,运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开展项目逐步解决选定的社会问题。CDI主要依靠外部资助,为社会问题提供高度创新和具有高度影响力的解决方案,是典型的公益型社会企业。在中国,传统农村支教模式试图把需求方(农村贫困儿童)和供给方(支教大学生)长期有效匹配在一起。但效果不佳,而且往往由于师资良莠不齐以及难以持续,给贫困儿童的心理造成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美丽中国(原名Teach For China)是一个主要依靠外部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它通过对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深度服务,例如为贫困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师资和教学方法,为大学生提供高质量培训、可评估的个人成长和后续就业发展机会,实现了优质有效和可持续的支教模式。美丽中国的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在中国已经获得广泛认可。在它开展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的活动以前,可以被认为是公益型社会企业。公益型社会企业由于非营利的组织形式决定了不能进行分红。在公益型社会企业中,依据收入来源于政府资金(财政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或是慈善捐赠,可进一步区分为创新公共类(Innovative Public Service)和创新慈善类(Innovative Charity)公益型社会企业。判定公益型社会企业的核心不在于它是否能够取得市场经营收入,而在于它的创新性和社会影响。

第二类核心类别是在满足判定性标准的前提下,全部通过市场经营收入,或通过主要的市场经营收入和少部分外部资助相结合来实现财务可持续(收入模式标准)的社会组织或公司企业(组织形式标准)。本文称之为市场型社会企业(Market-Based Social Enterprise)。举例来说,德国的VerbaVoice是一个主要依靠市场经营收入的企业。它通过技术手段颠覆了残障人士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VerbaVoice的软件可以在云端实时将语音信息转为文字并呈现在听者眼前,并且提供实时手语服务。VerbaVoice还通过3DVR技术对文字进行三维呈现,听者不用低头阅读文字,而是直接在看到的画面上阅读文字。VerbaVoice通过出售软件获得收入,为听障人士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创新而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典型的市场型社会企业。在中国,如何使残障人士实现可持续的自主就业一直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残友集团是一个主要依靠市场经营收入的企业。它雇佣并培训残障人士,使她/他们可以通过为企业客户提供优质的基于互联网的解决方案而获取收入。这一做法能够持续地和规模化地解决残障人士就业问题。这是典型的市场型社会企业的做法。

市场型社会企业根据不同的分红政策又包括三个子类别:创收公益组织(Revenue-Making NPO)、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mpany)和社会事业(Social Business)。创收公益组织是指民政注册,同时通过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和/或服务取得收入的机构。上述举例的美丽中国,如果在社会组织的身份下开展收取费用的市场经营活动,那么就属于创收公益组织。而VerbaVoice和残友集团下属的通过互联网服务解决残障人士就业问题的公司都属于社会目的公司。

社会目的公司是中国社会企业的最主要形式。它是工商注册,全部或主要依靠市场经营收入的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社会企业可以同时经营完全依靠外部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和工商注册的社会目的公司。这种情况下,是社会目的公司决定了这家社会企业的身份。社会目的公司里还包括一部分共益企业(B Corp)。共益企业是一种满足严格的社会和环境绩效标准,保障广泛利益相关方利益,而不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商业企业。共益企业的企业家精神通常很清晰。但是有一部分共益企业并不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优先目标,或者它们并非解决双重失灵领域的社会问题。它们是在创造股东价值的同时保障广泛利益相关方不会受到损害,甚至为了保障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而牺牲一部分股东利益。尽管它们是“做好事”的企业,而且比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商业企业更进一步,超越了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它们不能被判定为社会企业。同时,也存在一些共益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优先组织目标,在双重失灵领域工作,而且具有清晰的行为或机制来保障社会使命不会轻易漂移,它们可以被判定为是市场型社会企业,并且属于社会目的公司。

社会事业是由2006年、小额贷款之父默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提出。社会事业是指不亏损,即实现财务的持续增长;同时不分红,投资者只取回本金,把全部利润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经营性企业。它在法律形式上是公司而不是非营利组织。它的经营管理方式、商业模式和市场竞争性与一般商业企业没有区别,但它的股东不从利润中获取收益,而是同意全部投入到社会目标上去。尤努斯教授认为社会事业是广义社会企业的一个分支,是一种更加纯粹的社会企业。社会事业在本质上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为赚钱而存在的企业。在本文的框架中它属于市场型社会企业中的社会事业类。目前全球十几个国家有至少600家社会事业,但在中国还没有找到可以清晰确定的社会事业,因此它目前在中国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表4总结了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与社企界定元素之间的对应关系。表5总结了根据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判断社会企业类型的关系。表6总结了符合本文界定框架的社会企业类型,及其与其他产生社会价值的组织形式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文虽然使用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两类来分析社会企业,但这和笔者提到的二分法并不相同。二分法强调仅通过社会元素与商业元素判定社会企业而不考虑其他同样重要的元素,而判定性标准和区分性标准是通过对多种核心元素组合得出、用以判定社会企业的方法,其本质上是基于元素组合视角。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认为通过一个组织的社会目标和商业模式(包括盈利模式、收入分配方式等)之间的关系,即二元分析视角,来理解和判定社会企业具有局限性。本文主张通过元素组合视角,从社会企业家精神的角度来理解和判定社会企业。通过把能力和保障元素引入到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中,本文把企业家精神而不是商业手段放到界定的核心位置,重新回归到社会企业概念缘起时对企业家精神的强调。本文的观点和基于社会创新界定社会企业内涵的学者是一致的。这一派别的学者认为社会企业的实质与其说是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不如说是通过社会企业家精神最大化地解决社会问题。这也正是笔者理解社会企业的方式。社会企业家精神,或者说基于坚定不移的社会使命和社会目标、持续创新地、结果导向地解决社会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企业的必要特征。

具体来说,本文提出以社会导向的组织使命、聚焦双重失灵的机会识别、创新的社会问题解决模式以及稳健不轻易偏移的社会使命作为中国社会企业的四点判定标准。只有当一个组织同时满足了四个判定标准时,它才是社会企业。本文在判定性标准的基础上,采用三个区分性标准来识别不同社会企业类型,包括:组织形式标准、收入模式标准和分红政策标准。根据这三个标准,社会企业分为公益型和市场型。公益型社会企业是依靠稳定的外部资助实现财务可持续,具备企业家精神特征的社会组织。市场型社会企业是全部通过市场经营收入,或通过市场经营收入和外部资助相结合来实现财务可持续,具备企业家精神特征和社会目标稳健性的社会组织或公司企业。

本文提出的社会企业界定框架对“什么是社会企业”这个问题有一个完整的回答和一个更加简要的回答。完整的回答是: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组织使命,具有识别由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带来的变革机会的能力,具有不同于传统公益慈善的创新的问题解决模式,并且具备行为或机制来保障对商业目标的追求不会损害社会使命的组织。一个更为简要的回答是:社会企业是用符合企业家精神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同时社会使命不会轻易产生漂移的组织。这一框架框具有一致性的内涵(判定性标准)和包容性的外延(区分性标准)。笔者希望这个框架能够帮助更多组织看到自己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且让有志于发展成为社会企业的组织清楚地认识到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Pache A C, Santos F. Inside the hybrid organization: Selective coupling as a response to competing institutional logic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3,56(4): 972-1001.

[2]     Miller T L, Grimes M G, McMullen J S, et al. Venturing for others with heart and head: How compassion encourages social entrepreneurship[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12, 37(4): 616-640.

[3] Stevens R, Moray N, Bruneel J.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mission of social enterprises: Dimensions, measurement, validation, and relation[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15, 39(5): 1051-1082.

[4] Haugh H. Community-led social venture creation[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07, 31(2): 161-182.

[5] Cornelius N, Todres M, Janjuha-Jivraj S, et 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ocial enterprise[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8, 81(2): 355-370.

[6] Mason C, Doherty B. A fair trade-off? Paradoxes in the governance of fair-trade social enterprise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6, 136(3): 451-469.

[7] Salvado J C.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and SPO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The case of BRAC[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1, 2(1): 79-98.

[8] Lyon F, Sepulveda L. Mapping social enterprises: Past approaches, challenges and future direction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09, 5(1): 83-94.

[9] Galera G, Borzaga C. Social enterprise: An international overview of its conceptual evolution and legal implementation[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09, 5(3): 210-228.

[10] Defourny J, Kim S Y. Emerging models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Eastern Asia: A cross-country analysi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11, 7(1): 86-111.

[11] Bidet E, Eum H S. Social enterprise in South Korea: History and diversity[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11, 7(1): 69-85.

[12] Lyon F, Sepulveda L. Mapping social enterprises: Past approaches, challenges and future direction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09, 5(1): 83-94.

[13]   Huybrechts B, Defourny J. Are fair trade organizations necessarily social enterprise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08, 4(3): 186-201.

[14] McMullen J S, Warnick B J. Should we require every new venture to be a hybrid organization?[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2015, 53(4): 630–662.

[15]        Young D R, Kim C. Can social enterprises remain sustainable and mission-focused? Applying resiliency theory[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15, 11(3): 233-259.

[16] Fosfuri A, Giarratana M S, Roca E. Social Business Hybrids: Demand Externalities,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Growth Through Diversification[J]. Organization Science, 2016, 27(5): 1275-1289.

[17] Khieng S, Dahles H. Commercialization in the Non-Profit Sector: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Cambodia[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5, 6(2): 218-243.

[18] McMullen J S, Warnick B J. Should we require every new venture to be a hybrid organization?[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2015, 53(4): 630–662.

[19] Busenitz L W, Sharfman M P, Townsend D M, et al. The emergence of dual-identity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ts boundaries and limitations[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6, 7(1): 25-48.

[20] Wulleman M, Hudon M. Models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Mexico[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6, 7(2): 162-188.

[21] Somers A B. Shaping the balanced scorecard for use in UK social enterprise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05, 1(1): 43-56.

[22] Chan A, Ryan S, Quarter J. Supported Social Enterprise: A Modified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J].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2017, 46(2): 261-279.

[23] Laratta R, Nakagawa S, Sakurai M. Japanese social enterprises: Major contemporary issues and key challenges[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11, 7(1): 50-68.

[24] Waldron T L, Fisher G, Pfarrer M. How social entrepreneurs facilitate the adoption of new industry practices[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2016, 53(5): 821–845.

[25] Waldron T L, Fisher G, Pfarrer M. How social entrepreneurs facilitate the adoption of new industry practices[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2016, 53(5): 821–845.

[26] Corner P D, Ho M. How opportunities develop in social entrepreneurship[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10, 34(4): 635-659.

[27] Perrini F, Vurro C.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nnovation and social change across theory and practice[M]//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Palgrave Macmilan, London, 2006:57-85.

[28] Liu G, Eng T Y, Takeda S. An investigation of marketing capabilities and social enterprise performance in the UK and Japan[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15, 39(2): 267-298.

[29] Bornstein D. How to Change the World: Social Entrepreneurs and the Power of New Idea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30] Chell E. Social enterprise and entrepreneurship: Towards a convergent theorof the entrepreneurial process[J]. International Small Business Journal, 2007, 25(1): 5-26.

[31]Kaneko I.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n Japan: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current trends[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3, 4(3): 256-276.

[32]Wulleman M, Hudon M. Models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Mexico[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6, 7(2): 162-188.

[33]Imperatori B, Ruta D C. Designing a social enterprise: Organization configuration and social stakeholders’ work involvement[J]. 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 2015, 11(3): 321-346.

 [34]Choi Y. How Partnerships Affect the Social Performance of Korean Social Enterprises[J].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15, 6(3): 257-277.

 [35]   Haugh H. Community‐led social venture creation[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07, 31(2): 161-182.

 [36] Rivera-Santos M, Holt D, Littlewood D, et al.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n sub-Saharan Africa[J].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s, 2015, 29(1): 72-91.

 [37] Alter K. Social enterprise typology[J]. Virtue Ventures LLC, 2007, 12: 1-124.

 [38]Cooney K, Williams Shanks T R. New approaches to old problems: Market-based strategies for poverty alleviation[J]. Social Service Review, 2010, 84(1): 29-55.

 [39]Grassl W. Business models of social enterprise: A design approach to hybridity[J]. ACRN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Perspectives, 2012, 1(1): 37-60.

Defining social enterprise in China

——From the dichotomic view to the combinative view

 

ZHAO Meng, GUO Xinnan

(School of Business, Renmin University of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The existing approach of understanding and defining social enterprise in China features a dichotomic view that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of an organization. We recognize that this view causes confusions and biases about what a social enterprise should be like in China. This article has a purpose to develop a new framework of defining and categorizing Chinese social enterprise that draws on existing studies about social enterprise, overcom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dichotomic view and fits with the Chinese context. This study selected and analyzed 144 articles related to social enterprise in 13 leading management journals that explicitly define social enterprise, and 100+ social enterprise cases that are either recognized by Ashoka, Schwab Foundation and Skoll Foundation, or represent the widely-recognized ones in China. We find that : 1) the dichotomic view fails to capture the diversity of social enterprise practices ; 2) there are three schools of defining social enterprise in existing studies (Social Objective Priority, Social-Economic Balance, Exclusive Social Objective) ; 3) existing studies adopt a combination of multiple elements that goes beyond the social-economic dichotomy in defining social enterprise, hence the dichotomic view fails to capture the knowledge of existing research. Based on these findings, we firstly argued for a transition from the dichotomic view to a combinative view in understanding social enterprise in China, and secondly provided a framework that adopts the combinative view in defining and categorizing social enterprise.


Keywords:Social Enterprise ; Entrepreneurship ;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 Social Venture

本文授权转载自:

中心使命:通过系统的研究与教学,深入紧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综合有效的智力支持,成为中国社会事业与社会企业研究领域的权威和中立机构,持续提升中国社会创业者群体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