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通知】浙江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有关规定!热腾腾新鲜出炉!

浙江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有关规定

(试 行)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 号)》和《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4 号)》的文件精神,对申请授予学位的医学院在读研究生作以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

任务,通过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

(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对各学位类型的具体要求如下:

1.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列入 SCI、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要求 IF≧3.0,或两篇总分≧3.0,或 1篇医学院 TOP 期刊,或 1 篇 JCR Q1 区杂志)。

(2)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序第二在 IF≧5.0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3)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序第三在 IF≧10.0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4)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 1-4 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在第 1-2 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

2.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列入 SCI、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要求 IF≧1.0)。

(2)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序第二在 IF≧3.0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学术论文 1 篇。

(3)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序第三在 IF≧5.0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学术论文 1 篇。

(4)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 1-4 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3. 临床医学八年制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M.D.)

通过基础医学综合考试、临床医学综合考试和毕业考试。在攻读学位期间,对科研成果的要求另行规定。

4. 理学/医学双博士研究生(Ph.D.&M.D.)

申请博士学位(Ph.D.)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M.D.)时,除通过基础医学综合考试、临床医学综合考试和毕业考试外,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 篇以上(含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 IF≧3.0 的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

(3)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排名第二位作者要求 IF≧5.0,排名第三位作者要求 IF≧10.0(含录用)。

(4) 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 1-4 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在第 1-2 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

5.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或 IM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含录用)。

(2)以前二位作者发表 SCI 学术论文一篇(含录用)。

(3)以前三位作者发表 IF≧3.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含录用)。

(4)以前五位作者发表 IF≧5.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含录用)。

(5)以合作者发表 IF≧10.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不记排名,含录用)。

(6)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6.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七年制)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公开发表论文一篇。

7.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照上述全日制研究生出口标准规定执行。

8.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七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对公开发表论文暂不做具体要求。

(三)对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1. 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或最新,或过去 5 年平均计算均可。医学院 Top 期刊中 IF<3 的期刊和 JCR Q1 区期刊必须为申请人所在学科期刊。

2. SCI收录的会议摘要(Meeting Abstracts)、社论材料(EditorialMaterial)、书信(Letter,属于问题讨论而非研究性学术内容,且≤1 个版面)不计。

3.综述(Review)不计为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SCI 收录的病案报告(Case Report),不计为科学学位博士研究成果。

4. 发表的学术论文篇幅应不少于 2 个版面,必须与学位论文的相关。

5.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可计 1 篇 SCI 类收录学术论文,影响因子折算问题个案讨论;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可计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6. 发表被 ISTP 收录的学术论文全文,按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7. 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按 1 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8. 研究成果计算时间从入学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日止。

9.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含录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清单必须附在本人学位论文中。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论文全文复印件及所在刊物该期的封面、目录(或收录证明)。如论文为录用状态,必须附录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论文校样稿。其他成果附相关证明材料。

10. 学术论文发表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凡导师参加署名的论文,未经导师审稿签名不得投寄发表。

(四)对研究成果署名的要求

上述研究成果均应以浙江大学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1. 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 3 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组成员为通讯作者或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部(系)研究生教育科,由教学办公室管理人员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2. 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五)以上要求是医学院规定的基本标准,鼓励各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各培养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须经学科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医药学部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各系、附属医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

表的学术论文和成果。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并经导师签字后,连同已打印成册的学位论文一本,以及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原件提交各系、附属医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二)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评审专家的聘请,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评阅专家信息不与导师、学生见面。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阅通过),D、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如同时有 2 位评阅专家判定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当有 1 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判定为“C”或“D”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如评阅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如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应在 2 周内组织3 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由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或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隐名评阅,评阅结果均为“A”或“B”者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 5 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4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 3 人;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聘请由各学科统一办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负责审核。

2.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每个答辩委员会每天答辩博士人数一般不超过 4 名。

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三天在学校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4.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 名,外校、外系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 2 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包括导师组成员)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5.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 3 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与抽查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 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后,方可进行答辩。如有 2 位以上(含 2 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 1 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 1 位专家进行隐名评阅,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3 月 10 日前、6 月 10 日前和 12 月 10 日前。

4.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二天在学院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5.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外 3-5 名副高职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和非隐名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6.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五)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 45 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30 天送达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15 天、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7 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六)答辩后论文应按照评阅、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程序

除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外,答辩程序按原规定执行。具体参见《浙江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试行)》(浙江大学医学院院字[2000]63 号)的通知。

四、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科学学位博士,第一作者论文已经在 IF≧5.0 或医学院 top 期刊审稿(Under review);

2.专业学位博士,第一作者论文在 IF≧3.0 或医学院 top 期刊审稿(Underreview);

3.科学学位硕士,符合要求的论文已在相应期刊审稿。

4.其它情况必须经医学院研究生科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答辩同意后,才允许申请特批答辩资格。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系)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暂不能申请学位。申请特批答辩资格者应在毕业后三年内,继续完成学术论文发表工作,在正式发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后,可向相应学科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学位。逾期者,医学院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但尚未发表学术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可申请学位论文外送“双盲”评审。如“双盲”获得 4A1B 或 5A 的成绩,可以由导师提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部成立一个由3-5 位专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如特别委员会审核通过,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六、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课程要求有 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 70 分以上。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两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 TOP 学术期刊上发表 3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应有 1 篇发表在本学科最高级别的学术期刊。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 TOP 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有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专家的推荐,其中 1 位须是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 3 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学位论文(博士,一式 5份;硕士,一式 3 份)提交所在学院(系)。

七、参与涉密项目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其申请答辩的成果要求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浙大发研[2005]181 号)执行。

八、其他

1. 提交学术论文录用通知单申请学位者,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授权相应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查验发表文章的原件(与录用证明相同)后发放学位证书。

2. 药学学科、管理学科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标准,按相关学科的规定执行。

3.生研院研究生按《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4. 本规定中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条件从 2014 年 9 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其它规定从 2014 年 9 月开始实施。原有学部(院)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5.本规定由浙江大学医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