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2019年汇算清缴必知的六个新政变化

你知道定居点政策多少钱?今年和去年的区别是什么?就为大家整理出了在2019年必须知道的六项新政变化,快来了解一下吧!

变动1:限额扣减额的调整

一、提高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

第五十四条财税条例(2018):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和支出,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化]事情需要注意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减额从5000元增加到500万元;

(二)资产范围限于设备、器具,不包括不动产;

(三)资产状况仅限于新购买,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四)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仍按固定资产入账折旧;

(五)税款差额应当在结算时调整,但不应当在预付时调整。

2.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减比例。

财税[2018]51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的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以上,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减。

[化]事情需要注意

(一)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二)企业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企业。

(三)税款差额在结算支付时调整,在预付时不作调整。

3.海外研发费用的佣金不应以额外扣减而取消。

财政税(2018年)第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委托方实际支出的80%计入委托海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境外个人委托的研发活动)。委托给境外的研发费用金额不超过中国合格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化]事情需要注意

(一)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由不可扣减改为允许扣减;

(2)只能扣除成本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国内研发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扣除的委托海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二、(三)即(二、三)小于国内合格研发费用。

4.增加研发费用额外扣减额的比例

财税第九十九条(2018)99: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税前扣除75%。无形资产形成的,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化]事情需要注意

(I)研发费用的额外扣减比例将从50%提高到75%;

(2)应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范围似乎已从文件扩大到所有企业,但仍有必要排除[2015]119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享受附加扣减的优惠待遇。

5.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开支

财税条例第15号(2018):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县级以上社会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机构,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在应纳税所得额结转后3年内扣除。

[化]事情需要注意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仅连续三年,三年因企业亏损或免税不能扣除,不能结转..

变更二:税前扣减凭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再显示原文本,文件中应注意的事项概括如下:

1.清楚说明税前扣除不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行动:

(一)企业成本、费用、亏损等费用的结转,应当从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中扣除。

(二)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发生业务的,原则上以发票为依据,不论是免税还是免税。但是,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由税务局代发票或收税凭证,扣除内部凭证。

(三)业务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由政府资金或者行政事业收取的费用,用金融工具扣除;工资、工资用工资报表和支付凭证扣除;向职工提供服务的,从收税凭证中扣除费用;非应税行为不纳税的,可以从非应税发票中扣除。

(四) 对于要分摊的费用,发票按发票和分单扣除,其他企业按分单扣除,最好是发票复印件。

(五)境外购买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根据对方出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扣除有关的税费凭证。

2.税前扣减凭单的取得时间应延长至结算结束。

企业于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取得证书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3.获取非正常发票的补救措施

企业业务确实发生,但发票不定期的,可以在结算支付期结束前补足,更换后可以税前扣减;

另一方成为一个不正常的家庭,无法弥补发票的救济。

另一方成为无法补足发票的异常家庭的,企业可以提供有关的税前扣减证明材料。

5.在结清期结束时,尚未获得扣税凭单的处理。

在结算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减的,应当进行税收调整。收到发票后,费用将从费用所属年份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是,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取得或者未取得税前扣除的不规则凭证的,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支出在扣除前的真实性,否则应当进行税收调整,今后取得的凭证不再能够收回扣减额。

改革三:扩大税收优惠

财政税(2018年)第77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年度最高应税收入将从500000元提高到100万元。

[化]事情需要注意

该折扣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延长,并将享受季度预付款。如果上半年不享受,多交税就可以退税或抵扣税款。

变化四:改变对记录系统的偏好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以“自决、申报、享受、保留和查阅有关资料”的形式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法规,决定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处理办法”所列目录所列时间计算自己的税收减免,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并保存相关数据,供参考。

[化]事情需要注意

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申报制度,不再有审批制度。企业享受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完成年度结算后,收集并完成保留的参考资料,由税务机关核实。参考资料的保留是指与企业享有的优惠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文件、帐簿、说明等资料。

变化五:资产损失信息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只应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前资产损失率扣除调整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情况后,不再提交有关资产损失信息。有关资料由企业保留,供参考。

[化]事情需要注意

资产损失是通过报告来准备的。虽然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提交,但仍应收集、整理和收集相应的留存数据供查阅。企业对其真实性负有责任。

更改六:延长损失赔偿期限

第七十六条财税条例(2018):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弥补该年度前五年的未偿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化]事情需要注意

(一) 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中小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才能延长赔偿期限;

(二)在资格年度前五年内,无论是否符合资格,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弥补十年;

(三)企业有资格弥补十年后,十年内不再具备资格的,可以继续弥补十年未完成的损失。

以上是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新变化和实施应注意的重点,希望能对会计朋友2019年汇款结算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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