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特殊情况!

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作为销售

销售受到多重税的管制,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则被更多地使用.让我们谈谈这个问题。


I.税法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1 号) 828) 规定:

1 .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的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利用资产生产、制造、加工其他产品的;

(二)改变资产的形态、结构和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二.企业向他人转移资产的下列情况,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营销或者营销;

(2)社会交流;

(三)用于职工报酬、福利的;

(四)用于股利分配的;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 变更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通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处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国家税务函(2008)第828号)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按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它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第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货物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

(二)代销商品;

(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的,应当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委托加工或者作为投资购买的货物;

(七)向股东、投资者发放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

(八)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的。

第16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明显低价,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没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货物销售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纳税人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确定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根据近期同类型货物与其他纳税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三)根据组成确定应税价格。构成应税价格的公式是:

复合应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应当在应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包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增值税营业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14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的,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规定:

价款明显偏低、价格不合理的应税行为,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不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一)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是根据纳税人最近期间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情况确定的。

(二)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内出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价格确定的。

(三)根据组成确定应税价格。构成应税价格的公式是:

复合应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差额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征、延迟缴纳增值税,或者增加增值税退税,寻求税收利益的主要目的。


(分析研究经验做出结论) sum up

1.出售企业所得税

(1)强调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即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

2)应税价格: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把增值税当作销售品

(一)分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货物销售强调不同增值税主体之间的转移,即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构成和销售,强调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自由提供(转让)。

(二)应税价格:销售额是根据平均销售价格(也包括应税价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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