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税款?

案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资金1000万元现金,股东李慕东,李西亲兄弟二人,持股比例为90%,1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没有房地产、土地、无形资产和外商投资,账面“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900万元,“法定盈余准备金”账户余额100万元,“资本储备”账户余额200000元,资产净值2020万元,李慕喜的权益溢价102万元。

现在李某打算退出李东公司的业务,李东拥有100%的独立股权,什么样的交易价格在税收方面是最好的?


方案一:李慕喜转让股权时,其净资产价值高于股权净值。,即股权交易价值202万元以上(含202万元)。

假设李慕喜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李慕石的股权转让溢价为160万元,超过相当于净资产价值102万元的溢价。李慕石应按160万元的保费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通知[2014]第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原价加溢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税(保费部分),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通知[2014]第16条的规定:股权出让人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和税务主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所得的总和确认受让人股权的原价。

因此,李东东转让的李延西股权的原始价值约为260万元(不计相关税费,此处相关税种不包括李彦喜缴纳的个人税款,如下所示)。


计划二:李慕喜将其权益转移到相应的净资产价值以下,高于股本的原始价值。,即股权转让价值为100万元--202万元(含100万元)。

假设李延西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李彦熙的股权转让溢价为50万元,溢价低于相当于净资产价值120万元的溢价。但是,李可以按50万元的保险费缴纳10万元的税。

李慕石将价值202万元的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慕东,属于资产净值以下的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通知第11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资产净值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税价格,批准股权转让所得,并对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2014年)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并被认为是合理的:`(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和赡养或承担直接赡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李慕喜和李慕东是亲兄弟二人,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同意150万元的转让价格是合理的,并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税50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李慕西转让的股权原值约为150万元,其权益相应资产溢价的520000元,未缴个人所得税的102万元,不应计入李慕东的权益原价。当股权在后期再次转让或清算时,李慕东被要求承担税费。


计划3:李慕喜支付其股权转让低于股权原价的费用。,即股权转让价值为大于零,小于100万元。

假设李慕喜以800000元的价格转让股份,其转让价格低于100万元的原价,甚至低于202万元的净值。

根据方案2的分析,股权转让不纳税。

不过,李慕喜的股权原价将改为800000元。再次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将以800000元作为股权的原价,也意味着李慕石的权益原价为100万元,减少200000元,以后将面临增税问题。


计划四:李慕喜将股权转至零元。

假设李慕石以零的价格转让股份,其转让价格比原价低100万元,甚至低于202万元的净资产。

根据方案2的分析,股权转让不纳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第15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原价,依照下列办法确认:

(三)股权是通过自由转让取得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取得的权益所产生的合理税费和原持有人权益的原价确定其原价“。

但是,三代亲属、兄弟姐妹之间的股份转让符合上述规定,原股东权益的原价继续作为受让人的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李慕石以“零元”的价格把股份转让给李慕东,李牟东转让的股权原价约为一百万元,而李牟东的股权原价并未贬值。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注意到合资格亲属之间的股份转让,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并不简单,特别是我们不应只考虑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而应从整体上考虑转让后的税务问题,如下图所示:


对于股权转让背后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资金赎回,本文没有作解释,只是提醒:目前,自然人的现金赠与不纳税。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张启光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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