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友好提示
1.填写“买方”一栏要求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买方的所有四项信息(“姓名”、“纳税人身份号码”、“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存款和帐户号码”)。买受人是企业、非企业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填写买方栏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果买方是非企业单位(无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消费者个人,则需要填写“姓名”,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其他项目。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列入新制度实施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一栏,使用新制度选择相应的代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在新系统内预先编码。
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的税号不得调整,税号不得打印在发票上,并将税号连同发票信息上传给税务机关。(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和“总价、税”栏应填写“金额”一栏,不纳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折算非税金额,可以选择“包括税额”选项填写所收税额,发票系统自动转换为非税金额,自动为系统计算“总价和税额”栏,不能手工修改,应等于税收收入。
第四,其他填栏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本项不能填写。“受款人”、“复查”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需要“出票人”栏,并在“出卖人(章)”栏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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