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税会处理

建设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障税待遇。

施工企业应在应收账款项下设置“应收劳保费”明细账,在应付账款项下设置“应付劳保费”科目。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估价仍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根据业主或监理确认的项目金额,应收账款项目应收账款,按项目金额不含税,计入“

在达到收取劳动保险费的条件时,根据有关文件记录的金额,将应收账款-应收劳动保险费账户记入借方,将应收项目应收账款贷记到应收账款中。

当实际收到劳动保险费时,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劳动保险费账户贷记。

此时发生施工企业纳税义务的,应当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在审查估价时,将税额列入“待转移销售税额”明细表的,转入“营业税”栏或“简单税”科目,并报税。

分包商检查估价时,按照经营运部门确认的项目临时估价费用,“工程建设-合同成本-劳动成本”科目应计入“应付账款-应付金额”科目。

达到支付劳动保险费条件后,按照有关文件记载的金额,以“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为借方,以“应付账款-应付保险费”为贷项。

当实际支付劳动保险费时,根据所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动保险费”账户,并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从上述处理过程中不难看出,建筑企业在确定损益时,所收取和支付的劳保费用已包括在施工企业的成本(工程建设)或收益(项目结算)中。在资金收付方面,已通过往来账户(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结清。在正常情况下,劳动保险费的经常账户不应有余额。

因此,负责缴纳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单位,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按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的社保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正常核算。


建筑业的劳保保险费是多少?

这些文件的依据是:关于“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创建人(1994)第69号)

名称:自1994年以来,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相应的措施,其中部分被称为“劳动保险基金”,有的被称为“劳动保险费”,有的称为“老年保障基金”。

适用范围:在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业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管理模式:总体规划模式(以山东省为例,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交省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山东省建筑企业撤销劳动保险费用改革办法的报告>L.F[1995]第77号)和非总体规划模式的通知(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劳动保护基金综合管理制度的通知>XS[2016]第51号)。

非协调模式是指将劳动保险费用转移给甲方和乙方自行确定和支付,政府部门不再负责收取和支付。各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各级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严格检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费用项目,以确保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的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统筹规划模式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如济南市规定的费用2.6%)统一提取建筑单位的劳动保险费,统一分配给建筑企业,由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其他部分建筑劳动保险费用,费用的缴纳和使用由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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