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评价,如何更加突出论文本身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和奖励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对于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提升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评价不科学、奖励不公平、激励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

科学的评价机制,通过合理分工、明确权责,提高评价的预期效率、效用和科学性。国内外的科研管理和评价实践显示出,对于评价相关主体的界定是完善评价机制的重中之重。

症结在于评价机制尚不完善

当前,学术成果评价工作所受的诟病颇多,症结在于评价机制尚不完善。首先,简单套用自然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特点;用期刊、项目的级别进行评价,忽视成果本身的价值,甚至诱发学术腐败;评价活动过频过密,造成低水平重复,伤害学术原创能力。其次,评价标准“一刀切”现象比较普遍,片面强调量化指标,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评价方式方法单一化,分类方法不科学,对机构、学科、研究人员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考虑不够。再次,评价和奖励与职称晋升、绩效发放的挂钩过于紧密,导致很多科研工作者为“挣工分”急功近利,过于强调个人表现、忽视团队作用,阻碍协同创新。

然而,更深层的问题则表现为社会关系干扰、利益矛盾冲突、思维定式影响和管理体制缺陷等,即评价机制的缺陷是当前学术成果评价各类问题的症结。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工作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运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以人为本、灵活有效、遵循科研规律的评价工作组织和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探究评价机制弊病的根源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机制中一个亟待破解的弊端,是学术成果的评价、奖励和监督的主体混淆、权责不清。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主体,本该由学术共同体主导,但当前主要由行政和科研管理部门主导。由于管理部门很难了解各个学科本身的特性和各项成果本身的真实价值,只能借助于成果价值以外的量化指标来衡量成果质量的高低。突出的例子是,对论文质量的判断主要依据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而不是论文本身的价值。学术共同体未能成为实质上的成果评价主体,是导致评价的科学性备受质疑和学者产生不满情绪的首要因素。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奖励主体应是多样的,社会多方进行奖励有利于调配社会资源,提高科研绩效。然而,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也是主要由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主导,部分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所参与,其他类型组织发挥作用有限。有些管理部门对于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工作的规律缺乏深入了解,主要依据科研项目和获奖级别以及论文的期刊档次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并作为学者职称晋升和奖金、津贴发放的依据,其奖励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保证。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监督权应掌握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手中,但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这些部门往往仅在宏观层面指导评价工作,难以对科研管理评价活动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

成果的评价、奖励和监督的主体混淆、权责不清状况,使得评价体系中的许多问题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方,因此无法得到切实解决。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体系进步和学术繁荣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改进。

完善学术成果评价机制

基于上述情况,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的当务之急在于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建立评价、奖励、监督“三权分置”即评、奖、管分离的学术评价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明晰主体权责。理论上,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奖励、监督三类主体的权责可界定如下。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主体回归学术共同体,各高校、社会科学院、党政干部院校等成立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评价部门,或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成果评价活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成立成果评价研究中心或研究院等评价部门,按学科、领域分类组建评议组,力量不够的可以跨校、跨院、跨区组建。评价部门由高校学术委员会等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牵头,由科研学者投票选举产生各级各组的学术评价委员,负责分类制定学术评价细则,对本机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建立完善的评价答辩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反馈制度、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和回溯评价制度,确保学术评价活动规范有序。聘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确保由专业人员组成,并制定完善的评价制度、细则,保证评价行为规范性。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评价部门或聘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独立开展成果评价活动,不受其他部门或因素干扰,定期形成各类学术评价结果,供奖励部门使用和参考,并接受相关监督。

奖励主体应包括政府等公共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基金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新闻媒体等多种类型。各方应制定各自的奖励办法和评价结果使用细则,奖励应以“积极调动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导向。奖励的主体不应参与或干涉具体学术评价工作,只能依据评价部门形成的评价结果制定奖励方案,开展奖励活动;或者根据所设奖项内容特征委托相关学术评价部门开展专门的评价活动。各类奖励部门的活动也应接受监督。

在国家层面,可在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管理部门下设或联合组建“学术评价与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确立成果评价和奖励的正确导向,出台各类成果评价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有效监督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评价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各类奖励部门的学术评价与奖励活动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该委员会负责建立相应的评价和奖励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认证和审验制度,以及配套的科研评价工作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学术评价保障机制。该委员会还应统筹建立全国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和奖励平台”,建设并更新学术评价专家库、评价数据库、评价指标库、评价制度库等数据库,辅助评价部门和奖励部门开展工作。监督部门切实行使监督权力,但不干涉具体的评价和奖励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


原标题:完善评价机制重在明晰主体权责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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