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 | 大学生在网吧写毕业论文,因心梗猝死,该由谁来担责?


2018年5月7号上午9点多,长沙某高校金融专业大四学生陈新,来到学校附近一家网吧上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陈新选择的电脑位置距离网吧入口最近,上午11点半左右,陈新出现了不舒服的情况。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大约在15分钟的时间里,陈新一直仰靠在椅背上,先后三次出现抽搐的情况,但一直没有人发现。随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遗憾的是,21岁的陈新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陈父认为,网吧是经营性场所,至少要保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网吧并没有及时巡查,致使其子在病发十五分钟之后才被发现。在发现之后,网吧人员也不具备基本的救助技能,综合上述因素,最终其子因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病发身亡。


陈父的意见,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经营者对于其管理的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陈父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对于本案,小编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让双方分担责任更为合理。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

---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

---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回到本案,在案件发生后十五分钟,正在犯病的陈新被网吧服务员发现。此时,网吧是否属于“未尽到安保义务,未及时发现险情”,其实还需再仔细推敲。网吧服务人员看到陈新犯病后,立即拨打了120。对于网友认为“网吧是否属于’未尽到应有的救济义务’”,确实也还需再行斟酌。对此,小编的观点是,认定网吧未尽到安保义务,未及时发现险情,以及未尽到应有的救济义务都略显牵强。但因为陈新在该网吧死亡,而陈新与网吧都不存在过错,仅让陈新一方承担如此大的损失,也有违情理和公平理念,所以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可能更为合理。


相关媒体称,陈新的死亡原因初步判定为心梗猝死,从事发至今,他们已经组织了多次调解。目前,当地街道仍在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