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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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工作,规范毕业论文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2004〕 14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 毕业论文实行校、院、教研室(系)三级管理。学校负责对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的宏观指导,监督学院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制定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聘请合作单位(其它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确定校内和校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明确各方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教研室(系)负责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监控等全过程管理, 把毕业论文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质量和培养学生实际能力上来,从而培养学生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所需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工作,在整个毕业论文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选题、开题、过程指导、中期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学生按照规范撰写毕业论文,合理引用文献和资料,杜绝抄袭行为。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学生职责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学院有关毕业论文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论文。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努力钻研,勤于实践,敢于创新。


第九条 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弄虚作假、抄袭、 伪造他人成果,违反者按《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有事要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完成后,按学院要求装订成册,同时交回相关资料及诚信承诺书。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内容向外泄露或发表。


第五章 毕业论文主要环节


第十二条 选题。各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进度和学科特点适时安排选题,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全面综合的训练。同时要把握“一人一题”原则,对于团队合作课题,每名学生都应有明确、需要独立完成的任务,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同。


第十三条 开题。 学生开题前要认真研究选题,做好资料收集、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等工作。学生开题报告须经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系)主任审核通过,未通过者延期开题。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 学院要重点检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度,指导教师指导情况,对未按进度完成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提醒,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答辩与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完成学生的毕业论文审查合格后,将论文终稿、 诚信承诺书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申请及成绩评定表》交教研室(系)。各教研室(系)组织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的质量和格式等进行审查,评定成绩和签署意见,评阅通过后学生方可取得答辩资格,否则限期修改。指导教师一般不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如需参加,但不参与评分。


第十六条 延期答辩。凡在首次答辩时被取消答辩资格者或不及格者,在重新提交毕业论文获得答辩资格后,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延期答辩,一般在 11 底前完成。无故不参加延期答辩、未获得延期答辩资格或答辩仍不及格的学生,随下一届重修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检测。鼓励学院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对毕业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抽检不合格的论文由学院审核并做出修改后答辩、延期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毕业论文答辩前按比例随机抽检。


第十八条 成绩比例。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百分制,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评分按 30: 10: 60 的结构组成。答辩小组根据结构分确定最终成绩。


第十九条 优秀论文评选。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由学院评选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选确定。


第六章 总结与归档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要认真总结,包括毕业论文基本情况分析,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具体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档案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诚信承诺书、答辩申请及成绩评定表和其他相关设计图纸、软硬件成果等,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由学院统一存档或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16 届毕业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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