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乡村教师待遇要提升,评职称无发表论文要求

日前,《台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我市8000名乡村教师的待遇将得到提高。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将统一城乡教师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向乡村学校倾斜,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向乡村学校倾斜

  受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学校办学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乡村教师“难留住”的困扰长期存在。“目前,我市教育同样存在城乡不均衡等问题。”台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留住乡村教师,《实施办法》提出,我市将切实提高8000名乡村教师待遇。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将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

  今后,乡村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评先评优上,也将受到“照顾”。《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职称(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等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乡村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

  记者了解到,乡村教师评职称时,课题和论文是个“老大难”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做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此外,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将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多年来,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一样,城市高于乡村。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在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方面也有所侧重。

  《实施意见》提出,将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对边远农村地区予以倾斜,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以此来改变过去只按生师比因素核编的模式,能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生源少、编制紧、教师补充难的困局。

  同时,针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等问题,《实施意见》要求,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优秀教师“下得去”乡村,无疑能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注入强有力的力量。《实施办法》通过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结构。将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符合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

  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为此,《实施办法》还提到,将通过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完善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途径,大力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