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硕优秀毕业论文】“营改增”后改善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路径分析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我国财政体制经过了多次调整。目前, 我国财政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核心是根据税种的性质将其收入分别划归 各级政府。此后,,同时,各级政府的财力和支出责任逐渐 稳定。但是,由于分税制未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不匹配现象越发 严重,地方税制体系逐渐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筹集收入,地方政府的预算 外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逐渐增大,进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发展。2012 年起, 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启动,2016 5 1 日,作为曾经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正式告别 了历史舞台,这对于早已困难重重的地方政府而言打击巨大。为了保障地方政府的财力 稳定,2016 5 月起,。虽然增值税分 成比例调整能增加地方收入,但是其是否满足地方收入的需求仍需进一步研究。长期来 看,为改善现有的政府间财政关系,重建科学的地方税制体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 出责任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探讨了营改增后改善我国政 府间财政关系路径分析。首先,阐述了我国分税制前后政府间关系的现状、营改增的 推进情况和我国政府间关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两条改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路径,分别 是短期方面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和长期方面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在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 的分析中,首先介绍增值税分成比例的发展情况,阐述了调整其分成比例的目的;然后 通过对营改增过渡时期上海市财政数据的分析,对最新的增值税分成比例调整的效果 进行了研究,发现若按五五分成的比例分成 2012-2016 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政府财 政收入将产生一定缺口, 45%55%时,地方政府财力大 体保持不变。在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研究中,首先介绍房产税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通过几个方面论证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必要性;然后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 度论证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在实证分析中,本文利用 2015 年的统计 数据,发现若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其名义税率约为 0.53%-0.69%,通过与发达 国家的名义税率进行对比,发现我国房产税税负水平较世界各国偏低。最后,利用上述 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结果,对改善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提出政策建议,第一,加快税收立 法速度,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第二,配套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增强地方政府财力; 第三,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实现支出责任与事权相匹配。

关键词:营改增 政府间财政关系 增值税分成比例 地方主体税种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