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卢佩助理教授在《中外法学》上发表论文

我院卢佩助理教授在《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发表论文《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

 

(刊物封面)

卢佩老师的论文指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这篇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涵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若所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均应纳入“一个整体性生活历程”的范畴,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所有侵权人必须全部加入诉讼。若单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即已构成“一个整体性生活历程”,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由原告自由决定将谁作为被告。为了在一个诉讼过程中兼顾“原告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需求”两种利益需求,论文主张在“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新建构出的“准共同诉讼”,与其将其称之为“一种新型的共同诉讼类型”,毋宁说是一种共同诉讼的临时过渡状态,在起诉阶段赋予原告自由选择被告的权利,而在案件审理阶段按照多数人纠纷类型,或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或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