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发现,目前在对老板和会计的认识上存在着几个误区。
首先,不开发票和不纳税似乎是常识?
这似乎是许多老板的常识,不开发票,不纳税!但事实上,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收据,不一定要纳税是一种谬误,,已成为一种逃税行为。
,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计少费、少计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纳或者少缴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微信和支付宝,?
谈到这一点,一些合伙人问小编:税收和银行不是一个部门,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我的交易数据的?
到2017年底,政府牵头成立了一家“NetUnion Clearing Co.Ltd.”-以“NetUnion Clearing Co.Ltd.”为基础的企业;经过一年的沉淀,所有金融平台的数据都已完全开放;可以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基本上是支付宝和微信,该国所有的公司,如La Carla,都已经成立。
也就是说:今天,!
所以,编辑再一次提醒所有的会计,老板不能掉以轻心!
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
大型交易也将报告5万元以上!
从今天起,个人账户中的大量交易和水异常将由中央银行监控和管理。这不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网上银行收支记录,还包括支付宝(Alipay)和微信(WeChat Pay)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记录。
一桩“大买卖”? 有朋友可能会问,到底有什么大不了的分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与编辑的具体政策划分!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发布)我们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第一,要严格查处大额资金交易!
1.在同一天的单一或累积交易中,现金存款、现金提款、现金结算和销售、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现金账单支付和其他形式的现金收入和付款价值超过10,000美元(包括10,000美元)。
2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单笔或累计交易之日,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折合人民币 20 万美元以上 (含 20 万美元)的外币转出..
(三)在自然人银行账户和其他银行账户发生之日,一次性或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包括50万元人民币)和相当于100,000美元以上(包括100,000美元)的国内资金。
(四)自然人客户的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单笔或累计交易之日,200000元以上(含200000元)和一万多美元(含一万美元)的外币转移。
你不明白规则吗?无所谓。我们做了一块表:
简单地说,这三种情况将受到关键的监督!
提醒!如果企业参与以下六种情况,请谨慎:
支付宝,微信支付!
1 .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采取哪个会计科目? ?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包括在其他货币基金账户,与微信和支付宝II的细节。
2.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
贷款:行政开支-办公室开支
贷款:其他货币基金-微信或其他货币基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付款:
借方:其他货币基金-微信或其他货币基金-支付宝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及费用-应付增值税-销售税
3)如下:
贷款: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货币基金-微信或其他货币基金-支付宝
提醒!当您收到截图时,最好打印出相关的账单或细节,这也被认为是有原始凭证,否则就没有不容易确认的相关凭证。
与费用相关的问题:
问:如果我赚到100元,给客户开一张100元的发票,实际到货帐户是99.9元,0.1元微信扣的手续费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开户?
发展票证(此处不考虑征税)
贷款:应收账款100
贷款:营业收入100
收到钱
贷款:银行存款99.9
贷款:财务开支-手续费0.1
贷款:应收账款100
如果您想要更正式,您可以在凭证上附加一个文本描述,表明微信扣除手续费,金额很小,无法获得外部证据,以便领导可以批准。
关于微信的转帐问题,我相信你看完这篇文章后应该明白。对于微信转账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接收截图时最好打印出相关的账单或细节,这也被认为是原始凭证。
(三)其他货币基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基金,即存款的地点和目的不同于现金和银行存款。
包括国外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投资性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4、提醒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表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非现金支付。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规范税务执法,优化业务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付款凭单。
在“行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个方面中,第三个必须具备的信息是“非现金支付凭单”。当另一方的法律主体消失或处于“停滞”状态时,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将得不到核实,支付方式受到限制。
非现金支付凭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支付凭证,以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票据或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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