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怎么批,生育费用报销多少?

首先,让我们普及科学。什么是“第三阶段女性雇员”?


女职工是指在怀孕、生育、哺乳三个特定时期的所谓“第三期女职工”。 怀孕期间,由于我国没有法律,只能根据医学和日常知识来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第63 条中表示: 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岁。


什么是产假相关的假期?


产前休息、产前假、堕胎假、产假、哺乳假、产假等,此外,男职工也有陪产假。


休假:


  1. 产妇: 98 天+ 30 天/ 15 天( 晚育) + 15 天/ 30 天 (难产) + 15 天 (每个孩子一个以上婴儿)。



2.产前检查:在保健机构商定的工作时间内,女工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产前检查(包括怀孕后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视为工作时间。一些公司将怀孕女工在产前检查的工作时间如病假、缺勤等。


3.产前期间: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4、送奶时间:婴儿一年内分娩的两天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组合使用;


5.堕胎假:少于4个月,15次30天;4个月,42天。有些地方已经被改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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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假:怀孕超过7个月,如果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部分地方法律、法规必须给予许可,由单位批准。


二。哺乳假:女工分娩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产假:医生根据病假待遇出具证明。


第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产假福利和产假工资


总会有人力资源人不明白,产假工资和产假福利是什么?一根头发还是一根头发?女职工领取产假津贴,还用来支付产假工资吗?


首先,很明显,概念、产妇福利和产妇福利是不同的。


产妇福利:


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了职业妇女因出生而离职的生活费用。职工承担生育福利的主体是社会保障制度。


产假工资:


企业在产假期间为雇员支付的工资。为雇员支付工资的主体是雇主。


迅速:


  •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再为员工重复发放工资..


  • 产假福利低于产假,用人单位需要补充个人在高原则方面的差异。


产妇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 30 天× 产假天数..


去年女职工平均月薪为5100元,分娩前后共休了128天产假。那么,她生育津贴的标准是:


5100 - 30-128 = 21760 (元)


产假前提条件: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产假待遇和医疗补助的,产假津贴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不需要再支付产假工资;


如果低于平均工资,公司需要弥补差额。雇员可能需要支付产假,超过产假福利,未能达到生育津贴,或者企业没有向雇员支付生育保险的事实。


重要事项: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女工的生育津贴,应当按照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例子:


女职工的月产假津贴为8000元,当月雇主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500元的差额需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的月产假津贴为8000元,而当月雇主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不能扣除超过平均工资的雇主。


营养补贴


目前,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工资的标准,根据员工的年龄,支付生育情况。


表 生殖健康医疗费用..


1.工作人员生育子女的体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同地点略有不同的项目);


由工人出生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产假结束后,因疾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患者,应当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处理休假员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女职工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作岗位的调整(如不称职的工作或者采取调整工作的主动性)或者因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作的调整(如部门废止),必须对第三级女职工进行劳动报酬的调整。


法律链接:


(一)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怀孕、分娩、哺乳期间;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4)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哺乳期间;


3.“女工和工人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雇主不得因女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婚姻、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工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要调整劳动报酬是绝对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必须全额支付与女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有关的所有劳动报酬。如果雇主有严格和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雇主可以根据本月份女工的表现和出勤天数,支付工资、奖金等。


在以下情况下,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自欺欺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或者经用人单位建议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1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无效;


6.根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第三阶段的女职工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支付报酬。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由于不同的政策,产假和工资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的问题可以进行详细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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