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对象包括全省博士学位论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从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库直接调取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省学位办将再组织2位专家进行复评,如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仍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全部公开;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学位授予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一)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内部通报;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并作为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把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视其具体情况做出增减招生计划、停招或撤销导师资格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