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买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权,尽量减少损失,司法拍卖的执行情况日益增多。

同时,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收,地方法院通常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引发了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相关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对司法拍卖中资产(主要是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中买受人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国家税务函(2005)第869号),人民法院不是纳税人,取得拍卖,出售财产的收入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有权对资产交易征税,人民法院协助征收。

司法强制拍卖约定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拍卖财产的交易价格应当视为全部收入,不需要在税前恢复,并直接作为计算有关税费的依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税款、损失和其他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认为,买受人代表被执行人承担的有关税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这部分税费不符合“有关取得收入”和“合理”的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由于拍卖公告中的纳税和收费条款并没有改变纳税人的身份,即使买方承担了本应由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者其他纳税证明上的纳税人,仍然是纳税人的执行人。税务机关可以认为,纳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凭证不能作为买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不得作为在买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的依据。

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买方承担相关的执行人的税费后,可能存在着买方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

买方收购招标资产的财务会计与涉税处理


买受人在企业所得税前为遗嘱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的政策依据是不充分的,但有关的税费实际上是买方为获得拍卖资产而支付的,这不仅涉及买受人获得的资产的当前和随后的财务和会计处理,而且涉及对买受人获得的资产的当前和随后的税务处理。因此,本文仅就买受人的财会处理和税收处理三种途径进行了探讨。

直接作为停业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征收.原因:支出不符合“与收入有关”和“合理”的要求。在支付代执行人支付的有关税款和费用的当期内,买方应:

贷款:停业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等

同时,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期间,因营业支出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核算其他应收账款,并酌情处理资产损失。原因:买受人不是纳税人,而是要在资产拍卖过程中为执行人缴纳相关的税费。买方增加了实际数额的其他应收款,并期待执行者在未来归还它。

借款: 其他应收款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同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大多数被处决者的财务状况可能非常糟糕,而且在清算或破产边缘或在破产程序或破产重组过程中,未来偿还这类其他应收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买受人应当随时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积极参与被执行人的相关清算、破产、重整活动,收集相关资料,等待到期日、到期日或者符合条件,并将该另一项应收款报告为资产损失。

借款:管理费用

贷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考虑到有关资产的应纳税基础,在使用资产时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允许税前扣减。理由:第一,、第六十六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收购价和有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因于资产目的其他费用征税;第二,买受人缴纳的部分税款与投标价款密切相关。假定买方不缴纳这部分税款,相应的投标价格将增加,买方支付的总价格将相同。买受人代表执行人缴纳有关税款和费用的,应当:

借款: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款:银行存款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当月或者无形资产投入使用的当月起按规定计提,

贷款:相关费用(制造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

贷款: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买受人拍卖的上述三种资产存在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路径的现实原因,不同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收处理路径对买受人的税收有很大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买受人代执行人承担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只应在征收增值税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任何情况下,买方代表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中的增值税不得作为买受人扣除,也不得事后作为执行人的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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