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出台新规定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的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别专员办公室:

  

、,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务经营环境,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验收工作,兹通知你以下有关事项:

  

第一,合理地满足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需要。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根据纳税人所有权、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的性质,对纳税人的收据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税收信用水平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确定收到的发票数量和发票发放的最大金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确保纳税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如果纳税人提出增加收到的发票数量和实际业务情况的变化,最大发票限额,根据规则和条例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的"增量编辑",纳税人增值税的异常税收减免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和规定予以确定和处理,除采购和销售存在严重偏离、虚假税务申报、税务面谈等外,纳税人不得根据政策规定和程序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务控制系统的发票功能,确保纳税人开具发票。

  

二是积极推进发票入库的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具有较低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按需提供发票;对于具有中等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发票的正常供应,;对于具有较高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严格控制收到的发票数量和最大发票额度,并加强事件后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探讨依靠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制定预警和监测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对发票入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税务抵免甲类纳税人,每次可按需提供不超过三个月的发票。B类税务抵免纳税人每次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金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办理实名制认证时,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法定代表人(所有人、负责人)公布税法,提示发票使用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提醒发票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的有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预警样本(详见附件),可供各级税务机关创新和开展相关工作参考。

  

第四,全面执行发票的在线申请

  

为了进一步扩大网上发票的申请范围,实现税务经营者实名制信息的征集和核实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网上申请方式取得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在全面开展发票网上应用时,应注意发票收据风险防范与控制与发票物流配送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发票在线应用简单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第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第一个问题的责任制,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承兑问题和有关要求作出反应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稽核处理。

  

六是做好发票库存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地编制发票打印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的需要,又要避免过多的存货,增加管理费用。必须密切监测发票清单,并采取主动行动,在其管辖范围内储存、分配和发放发票。有必要加强与发票打印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已发布打印计划的发票的质量、数量和交货准时到位。

  

7.利用内部控制平台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尽快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注重建立发票征管使用不合理限制,在纳税人等发票服务内部管理风险上制造困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八.持续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处理服务机构、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办理发票收取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行为。要督促税务管理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通过现场培训和网上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控系统的收发票操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和开具发票的效率。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省、自治区、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措施,为纳税人收取发票提供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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