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 强力推进内控建设 促进政采规范高效



本文系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共同举办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有奖征文大赛二等奖获奖作品。作者: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蔺华藏、李强。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促进民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认清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防范风险,成了保障政府采购规范、高效开展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规定操作流程,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特别是国家层面对采购文件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专家管理、采购评审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范迟迟没有出台,使得地方在应对政府采购实际问题时无有说服力的规章依据,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2
规范内部控制机制的需要。

  从目前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看,存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和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和权力干预性、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尚未理顺和整合,重具体采购范围(项目)的内部控制、轻风险防范和对内部违规行为的处罚,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甚至存在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这说明目前的内控制度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


3
加强监督机制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人一般情况下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上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不能有效地将监督落到实处。

 

4
强化宣传培训的需要。

  政府采购政策性强,涉及的方面多,影响面大,稍有不慎,就会使公众对政府采购甚至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或者不信任。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重在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各地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还不够重视,导致政府采购制度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执行效果不好;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培训不足,供应商的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是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则。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相关的部门、环节、个人以及采购人内部相互牵制和有关系的有关当事人。控制的内容不仅包括采购业务活动,还应包括会计、财务、审计等,实现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控制。


3
可操作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便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运用,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而要成为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应有明确的程序,在控制各关键或风险区域时,要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涉及的部门或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


4
相互牵制性原则。

  政府采购一项工作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同时接受上级监督,上级又受下级牵制。积极引入外部控制制度,如可请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部门、财政会计部门等对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以保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求。


三、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工作建议

1
建立政府采购组织规划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就是采购人,加强对采购人的约束管理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规范的前提。青海省财政厅在制定的《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内部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同时规定,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2
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参与者,加强供应商管理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依法规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和条件,完善供应商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做好供应商动态信息管理,对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一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建立健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自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财政部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制,且对从业人员人数、注册资金等没有要求,使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出现。如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成了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以青海省为例,2014年8月31日之前,青海省共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9家,而目前已增加于65家,数量翻了三倍多,经了解,以上新增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至法人下至从业人员大多从未接触过政府采购,执业水平和能力无法满足政府采购工作要求。针对上述问题,青海省财政厅于今年9月份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对在青海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记分管理。该记分办法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被记满12分的,将给予15-30天的行政纠错(整改)处罚;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两次被记满12分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在青海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4
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记录和重要的实施依据,科学、规范的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策水平不高实际的情况,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制定《青海省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货物类)和《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文本) <http://www.ccgp-qinghai.gov.cn/uploads/soft/150909/12-150Z9144552.doc>》,规定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委托协议的统一格式,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用货物的,应参照本范本的规定要求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本文件要求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力义务。


5
强化评审过程监督。

  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一直饱受诟病。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青海省财政厅制定《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对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或废标两次及以上、或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后重新组织实施的,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申请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随机选派1名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现场监督。


6
建立履约工作内控制度。

  履约验收是检验政府采购工作成果和效果的重要环节,是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构的内在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却并不重视履约验收,认为已经采购完成了就没什么问题。今年4月,,要求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工作责任,采购人应当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同时还规定,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的验收资料后,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对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验收,资料审核和抽检合格的,方可向青海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7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电子化控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电子化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主要方向。一是电子化交易系统。目前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实际政府采购活动全程电子化,供应商无需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和投标。二是电子化监督系统。像全国很多省份一样,,。


8
建立政府采购纠纷处理机制。

  政府采购纠纷涉及询问、质疑、投诉、举报、当事人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处理纠纷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就建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妥善受理、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投诉案件制度,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委托律师的意见。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还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能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切实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不仅取决于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程序清晰和协调配合有序的多部门联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不越位,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执行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作者: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蔺华藏  李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了解采购,以下服务号也很值得关注哦~

(长按二维码即可选择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