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最新版)

六盘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8年第1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314

 

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师范学院经贵州省学士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国家学士学位委员会备案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的;

(三)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为:在校期间其历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0(不四舍五入)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名75%以内(补考及补考不及格重修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

(四)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的;

(五)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作结业处理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因不满足第四条第三款条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前若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发〔2015105 号)为准)获得全国三等及以上奖或省赛区一等及以上奖者;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二)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位第一);

(三)以第一作者在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 1 篇,学术论文须与所学专业一致,每篇不少于3000字且复制比低于30%

(四)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或参加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水平;

(五)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二级及以上考试;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三级及以上考试;

(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因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大学毕业生);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四)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者;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五)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2015105 号)为准)获得全国一等奖或第一名;;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一等及以上奖)者;

(七)以第一作者在 SCISSCI CSSCIEICSCD 核心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一般核心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与所学专业一致,每篇不少于3000字且复制比低于30%

(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0(不四舍五入),且毕业论文(设计)为“优秀”。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六盘水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

 

第十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并进行公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对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 5 日内向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经查实和认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后在正式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已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六盘水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8 3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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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司徒剑南

本期校对:欧阳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