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审稿人之间没有沟通,相互间不知道彼此的身份和评审意见,这与陪审团的运作有根本的不同。不同审稿人的意见不一致时,编辑通常寻求一位或多位仲裁,有时也会邀请作者申辩,甚至请审稿人答复。
对于某些专业性学术期刊来说,由于编辑们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某一狭窄领域的知识),因而常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推委给审稿人(或编委),甚至不适当地要求作者满足所有审稿人的意见。鉴此,Lawrence在Nature上撰文提醒编辑“应该充分意识到:"与署名作者不同的是,审稿人不会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并建议编辑“应该始终牢记:审稿人的作用是向编辑提出建议,而不是获得对作者论文的控制权。”
实例统计也表明,大约有25%的审稿意见对编辑和作者没有什么帮助,其中约有一半是审稿人不甚了解稿件的主题,另一半是审稿人对作者所报道的成果缺乏共感。
为有效地与编辑和审稿人沟通、维护自己的学术观点,作者在处理审稿意见时应尽量注意以下几点:
1)作者无需为了使论文得到发表而过于屈从审稿人的意见,对于不合理或难以认同的建议,在稿件的修改中可不予接受,但一定要向编辑和审稿人说明理由。
2)如果审稿意见中的批评源于误解,也不要将误解归罪于审稿人的无知、粗心和恶意。相反,作者应反思自己如何更清楚地表达,以免其他的读者再发生类似的误解,对于偶尔收到的粗心或不合适的评议,要尽量避免言辞过激的回应(即 使这种辩护是有理的)。
3)尽量逐条回复审稿人的意见,如果审稿意见没有按条目列出,就先按条目将其分开并加注序号,然后再分别回答,如果有认识或观点上的分歧应尽可能地使用学术探讨性的证据和语言来解释审稿人的错误(尽管有时审稿人并不是这样),以便编辑在必要的时候将其转达给原审稿人或另请他人进一步评议。
4)寄回修改稿时,应将有显示修改标记的原稿附上,以便编辑容易地识别出作者是如何参照审者的意见修改的.此外,应附寄一份修改说明,按条目列出审稿意见和作者的修改情况,以便编辑处理或再次送审.对于某些"改后再审"的稿件,有时编辑根据作者的答复或说明就可以立即做出能否录用的决定。
尽量避免只是简单地在修改说明中声明“修改稿中充分考虑了审稿人的所有意见”(All the criticisms have been adequately addressed in the revision). 编辑通常不检查作者做了哪些具体的修改,于是便将修改稿和说明信转给审稿人再审,而审稿人有可能难以认同作者的这种态度,从而影响对稿件的及时处理,甚至有可能请作者再次修改或建议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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