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学位被撤 女博士起诉北大

北大博士于艳茹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指抄袭,其博士学位遭北京大学撤销。,要求判令撤销学校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缘起

北大女博士被指论文抄袭


于艳茹是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当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了于艳茹《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刊决定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事情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专家组认为于艳茹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申诉不予支持。于是,。


争论


于艳茹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北大撤销她学位的决定超越职权。,。


于艳茹认为,北大并没有发现她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她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于艳茹认为,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没有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也没有让她申辩,侵犯了她的申辩权。


北大则认为,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判决


,北大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北大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北大并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之处。,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大发布声明称,北大在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审议了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


北大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来源:北京青年报(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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