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实施以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 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该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研究生受纪律处分后学位授予条件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研究生申请学位相关规定如下:
受记过处分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规定
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后一年内的表现。 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校学位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子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证明)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学位。
受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规定
,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并受处分者,直接取消其应届毕业时的授学位资格。
非上述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如能深刻认识自身所犯错误,并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出具其现实表现和相关成绩证明,经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毕业前考取博士研究生(硕士生适用)或公务员者。
❷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收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者。
❸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兰州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科技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CSCD收录期刊(正刊)上发表或有一篇被SCI、EI、ISTP 收录者。
❹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奖者。
受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在工作岗位上有重大贡献,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后5年内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证明,经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
❷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❸在部门主要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者。本章规定适用于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四舍五入取整)不低于65分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累计平均学分绩=∑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分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总学分
注:
❶重修课按最高成绩计算;
❷选修课、辅修专业课、体育课、公益劳动、军训、创新教育活动、社会调查及社会实践不参加累计平均学分绩计算。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或者在全国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申请学士学位时可对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适当放宽。
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等有英语要求的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指定分数线、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返校申请对结业课程进行重修,并跟班考试(仅指全日制教学班期末考试,不含补考、重修考试和遗留补考),待所有结业课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本章第二条规定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本科生申请学位相关规定如下:
受记过处分学生申请学位的规定
受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如能深刻认识自身所犯错误,并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出具其现实表现和相关成绩证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毕业前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❷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者。
❸受处分后综合测评成绩和習有测评成绩较以前有所进步,且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和毕业智育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后1/10者。
受记过处分学生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在工作岗位上有重大贡献,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后10年内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证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前三名)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
❷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❸在部门主要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者。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申请学位的规定
,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并受处分者,直接取消其应届毕业时的授学位资格。
非上述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如能深刻认识自身所犯错误,并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出具其现实表现和相关成绩证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❷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者。
❸毕业综合测评或毕业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5名次者,或者受处分后(不包括受处分学年)综合测评或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3名次者。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在工作岗位上有重大贡献,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后10年内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证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
❷受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❸在部门主要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者。
申请我校代授学位的其它学校学生以及与外校联合办学并颁发我校毕业证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核心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本章规定自2012年9月20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章 附则
学校每年五月、 十一月受理补授学位申请。超过规定年限不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本补充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年6月21日讨论通过,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应以本规定为准。
本补充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相关政策冲突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图文编辑:魏晓荣
责任编辑:宫睿
封面来源:郑泽忆
审核:赵毓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