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继续教育答疑:90学分怎么拿?何时实施?不参加有什么后果?……

财政部正式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仍疑惑不断:

  • 为什么会计证取消了还要继续教育?

  • 没有证书也要继续教育?

  • 原来的会计证还需年检吗?

  • 现在规定的90学分要怎么拿?

  • 我要在哪参加学习和登记?

  • 不参加继续教育会怎样?

  • 为什么……?


正式文件定了,一起来了解下。



划重点:最多关注的问题


哪些人需要参加?——所有从业人员


通知: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综合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读:

简单说,这两种人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什么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年


通知: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也就是说: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获得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当年的继续教育可以申请免试;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也是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第二年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如何进行?——90学分


通知:

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解读:

这点可以说是新规的最大提升,体现了财政部对继续教育的重视。以前一年只要24个学分就能过关,现在必须要达到90学分。以前报个网课听够24个学时就可以了,现在要听90个学时。


新规还鼓励小伙伴们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拿下一个证书就算完成继续教育了,是不是也挺简单?


换个思维考虑:以前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是因其沦为“走过场”,如果改革后的继续教育对你的个人技能、工作能力有很大帮助,何乐而不为?


继续教育在哪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要花钱吗?——企业买单就不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


通知: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解读:

从2018年开始,对会计人的要求更严了,没有继续教育,未来或不能参加职称考试和求职,简单说,未来不参加继续教育你不能考证书、不能做会计。

新规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


通过本次通知可以看出来,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台阶,告别“走过场”。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


新版继续教育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对会计人继续教育的10个提醒

(1)继续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指具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了,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2)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3)会计继续教育将不是仅“走过场”,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必修课;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7)学分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8)鼓励会计们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折算学分;


(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10)会计人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此次文件可见重视程度。如果你还想做会计,请参加继续教育,如果你不打算做会计了,请随意。



附全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来源:财政部官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郝老师说会计、秀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