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浙江大学2017届刑法学硕士论文答辩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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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浙江大学2017届刑法学硕士论文答辩,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7号楼顺利举行。本次硕士论文答辩邀请浙江警察学院郑群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教授、叶良芳教授、李华副教授、高艳东副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17位2017届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答辩,刑法研究所其他硕士研究生旁听学习了答辩。

参加答辩的硕士生如下(以答辩序排列):

1.沈妤婷


《花呗套现的刑法规制》

花呗作为新型消费信贷产品,对其规制的法律存在大量灰色领域,但是实践上,花呗套现却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信贷市场,威胁到信贷资金的安全。答辩人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填补花呗套现研究领域的空白,主要是提出花呗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套现平台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套现者应该考虑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予以规制。


2.王碧


《特别没收程序在追逃追赃中的适用》

追赃应该成为反腐败重中之重,对此,诸暨市的尝试有重大借鉴价值:公检法一体化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特别没收程序是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适用案件范围参考;同时比较了特别没收程序作出的没收裁定与没收财产刑。

 

3.马飞翔


《互联网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研究》

从现行《广告法》中一些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出发,分析了互联网虚假广告区别于传统广告的特殊之处,结合域外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规制经验提出设立《互联网广告法》的思路,进而对刑法222条的虚假广告罪,进行主体、客观方面以及法定行上的完善建议。

 

4.高倩琳


《恶意群组的刑法规制》

法律应当规制恶意群组,因为社会上有很多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以群组为中间平台作为中间纽带。答辩人提出群主责任,可以用刑法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或者不作为帮助犯;通过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况,避免入罪门槛过低;另外可以适用特别自首制度,从量刑上减轻。

 

5.沈莉


《恶意爬虫程序抓取数据的刑法规制》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选题创新:本文聚焦于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以恶意爬虫程序案件切入。当下数据成为网络的核心要素,也成为具有重要财产价值的资源,这对刑法的范式转换和创新解释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学术界鲜少有学者对此做出深入、细致的研究。


其次,比较研究的深度更深:本文对美国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做了比较研究,并对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归纳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评判标准,这一研究领域还未有人涉足,而这一部分的研究,对我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解释与完善具有重要价值。此外,对德国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中可借鉴之处。


最后,对本罪构成要件作出创新性解读:本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了深入的解释。一方面,对本罪法益的解读突破了传统的简单认知,提出该罪的法益不在于数据的秘密性,而是数据持有人对他人获取数据的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也提出了较以往或不同或更深入的见解。如借用授权标准,提出判断行为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在于是否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技术防护机制。

 

6.郑琛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文章的创新点是在梳理了无根豆芽案后的判决书、撤诉书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中的适用错误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依法裁判方面,因司法机关对刑法第144条的行政犯、抽象危险犯本质的认识不到位,造成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抽象危险”的判断失误,反馈到裁判结果上就是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的理由都不当。第二是在证据裁判方面,无视风险社会背景下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直接适用经验理性对“无根剂”的毒害性进行司法判断,造成“有毒、有害”的事实认定出现错误。小观点的创新主要集中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原料中的包含非食品原料,应该用抽象危险犯的视野来看待危险一词,对有毒有害应该在一般人的感知下进行认定,而不是只要有毒有害,不考虑毒害的量一律判决。在风险社会下还是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技术理性原则和双重违法性判断原则。

 

7.郑蕾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研究》

该文认为解决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对于整个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笔者将论文的研究重点放在虚拟财产的性质上。虚拟财产指网络服务接受者下的满足数量稀缺性、价值性的电子数据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服务者提供者下的电子数据不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属于一种物权、债权相融合的新型财产权,这种新型的财产权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盗窃虚拟财产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能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认定。

 

8.赵庆鑫


《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

——以张宏伟案为切入点》

以价格和非价格因素为研究方向,将市场价格根据新旧商品的不同分为两种,新商品可以沿用商品市场价值等;二手商品,商品的价格存在上浮下降,以鉴定价格作为确定市场价格的标准,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可采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市场价格。


9.孟鹏飞


《非法经营罪本质探析及正确适用》

非法经营罪的历史沿革经常会导致实务中存在扩张解释,使其成为兜底条款。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界定不清,导致在理解非法经营罪在设立及修改历程中的立法目的和现实基础。本文的第一个创新点是分析了非法经营行为的行刑边界,刑法管控的“越界”表现及其危害,非法经营罪“越界”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界定方法,第二个创新点从本罪的历史原点出发,以刑法解释论为视野,提出在非法经营罪质和量两方面对其适用加以调剂与制约。在明确本质后,对实务中的案例进行评析,理论联系实际。

 

10.邹利伟


《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更是付之阙如,由此造成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以及实务中的困惑。本文正是试图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与结构,并结合共同犯罪的本质,探讨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11.李少佳


《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

——以陈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为例》

文章主要是从杭州的一个案例出发,。事实上,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对房屋产权只构成民事欺诈,因为只骗取了房屋抵押代理权,并不涉及经济利益。如果这个钱还不上就只构成民事的违约,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民事诈骗。房产的产权人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他自己没有去房屋抵押机构去办理,事实上自己具有重大过失。最后,形式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倒置民事合同无效。

 

12.吴哲


《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分析

——以快播案为切入点》

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的判定,除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考虑外,还应结合其他因素考虑。需要考虑行为紧迫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谨慎义务以及法益衡量。其次,将中立帮助行为细化,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13.苗一路


《没收财产刑实证研究》

一直以来,理论界将没收财产刑视为财产刑中的重刑,以“违背私权神圣”、“有违刑罚轻缓化趋势”为由对其合理性多加批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却同其重刑之名相偏离,存在学理观念与实践运用上的偏差,本文的研究正是着眼于这一偏差进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进行实证研究,。

 

14.黎涵


《特别减轻制度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三个案例库搜集案例,,并就案件具体使用特别减轻制度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5.应家贇


《信息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理性思考》

契合当前信息社会构建的现实。核心观点和创新点: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刑法保护;不应过度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属于情绪性立法,欠缺合理性,进而探究刑法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16.董燎宇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分析

——以孙伟铭案切入》

对醉酒驾驶冲撞都是危险驾驶提出质疑,第二是认为醉酒驾驶、重大事故、二次事故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太简单化的,不符合罪行法定主义。应该整合整个案件来判断是否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不是只要二次冲撞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是不能量化的,但实际上放任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判例中更靠近疑罪从有,事实上还是应该疑罪从无而不是一有罪就判重刑。不能因为交通肇事罪过轻,就把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名。

 

17.费赟


《<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

的适用研究》

新意在三点:第一,人身保护令是16年发布的时间新;第二,人身保护令是事先保护而非事后保护;第三,能够从另一个角度更加完善保护家庭关系。通过分析案例与现状指出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的人生保护令制度,将我国的实体与程序一并列入其中。


17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后,答辩委员会导师进行了认真评议。评议后,叶良芳教授对答辩情况进行了点评,郑群教授公布了答辩结果,同意12位全日制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及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对其授予硕士学位;同意对5位在职JM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应家贇、苗一路和沈莉等3位的论文被评为“2017年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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