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不加控制的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国家税务函(2008)第607号),主管税务机关的买方应当按照规定,对证明中发现的无管制发票,由检验部门组织配合。
有两种情况:
一、卖方申报纳税的,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合作检查制度向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和答复。无法控制的发票可作为买方扣除增值税进入税金额的证明。因此,纳税人经营正常,有实际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视为无法控制的发票,一方面应当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已申报的,应当转让投入税)。另一方面,及时与卖方联系,核实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属于税务机关责任和技术错误的,经税务机关有关程序核实后,可以作为增值税入境税的扣减凭证;
(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纳税的,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卖方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我们开假发票呢?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和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其虚报数额偿还;虚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虚假数额退还增值税。,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予以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减凭证扣减所得税金额。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卖双方有真实交易,买方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可以扣除所得税;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所得税或者追缴扣除的所得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缴纳被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除责令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还应当每日收取滞纳金的5/10000。”
如果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1.开具特别发票的发票对联和扣减额的损失
(一)纳税人失去发票工会和开具专用发票的扣减工会的,买方可以卖方提供的相应特别发票副本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报税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扣减凭证)为基础。
(二)一般纳税人遗失发票工会和损失前出具的专用发票扣减工会的,收购人应当出具卖方提供的相应的专用发票会计联名副本,并以卖方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票会计工会核证副本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增值税所得税金额的扣减凭证。特别发票和证明的副本应保存,以供参考。
2.附有特别发票的扣减额损失
(一)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遗失前已证明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备查。
(二)普通纳税人失去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扣减对联。灭失前未经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联证,并保留专用发票联的副本作为参考。
3.已开具特殊发票的发票联的损失
一般纳税人遗失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单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扣减副本作为记帐凭证,并保留专用发票扣减副本供以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