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周正文男,1973年2月出生,注册会计师,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人名]触觉男,1978年6月出生,注册会计师,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立案调查、审判,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当事人而言,周其文和陶琦要求陈述辩护和听讯。应当事各方的要求,我将听取各方的陈述。此案目前正在调查中,审判已经结束。
据发现,有关人员中存在下列非法事实:
一,武汉国药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审计..
立信审计了武汉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更名为湖北扬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2012 年度财务报表,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 50 万元,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 45 万元.. 签约的注册会计师均为周正文和陶琦..
2013年2月3日,李鑫发布了一份关于*ST中医(2013年)第110056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你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的,并公平反映了你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的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重点是:“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如财务报表附注10(1)所述,上述报表是根据持续经营原则编制的。截至2012年12月31日,贵公司资产总额约为1.72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为2.2亿元人民币,累计亏损约为4.3亿元人民币。虽然贵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10(1)中全面披露了拟议的改进措施,但其可持续性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本段不影响审计意见。”
2014年3月19日,利信发布了关于*ST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的第110652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你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的,并公平反映了你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的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报表误报
*在2012年财务报表中,ST虚报了上海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合实业有限公司)的钢铁贸易收入。其他客户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3.66%;在2013年财务报表中,与工合实业钢铁贸易业务的虚假记录约为1.03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49%。
三.在2012年和2013年对*ST国家药品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中,由于缺乏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发布了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
在风险评估、收益和关联方审计方面存在明显的程序性缺陷和缺乏尽职调查,导致2012年和2013年未能发现*ST的虚假收入事实,以及*ST与公共合作行业之间的关系。
(一) 关联方审计程序不到位。
经过调查,工和实业,当时的总经理,现任董事长巩某司会计工作主管(财务总监)黄玉华配偶,龚某,黄玉华都承认了上述事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40号法令)第71条的规定,龚是与ST有关联的自然人,龚和实业是与ST有关联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与同一客户同时进行销售和采购业务”是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之一。2012年,中国证监会明确指出,“销售和采购业务同时与同一客户”是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点之一。当审计人员知道上海EXIN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XIN工业)和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XIN工业)同时有钢材销售和采购业务时,忽视了未披露的关联方的明显特点,没有保持专业怀疑,没有异常处理,也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此外,在2012年和2013年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获得的审计证据不足,没有获得*ST董事、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等直系亲属、工作单位和职位名单,也没有发现共和实业与*ST之间的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28条、第30条和第16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未制定钢铁贸易收入审计程序
第一,遍历测试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测试结论没有被记录下来。在对201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在EXIN工业钢材销售交叉测试过程中未获得“销售合同批准表”;上海元聪实业有限公司签发的提货单编号为0004126,0004127,0004128和0004130,未按船运代码结算提单,审核员对此不予注意,也未收集装船代码清单;交叉测试审计草案未记录检验结论。
第二,专业怀疑没有得到维持,分析程序也没有到位。在对经营收入的审计中,利信研究所及其审计员没有仔细分析EXIN工业2012和2013年的钢铁贸易合同和提单,发现一些合同编号不一致,有些合同没有编号,个别合同的交付地点不一致,有些合同没有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提单没有具体说明货包号,有些提单编号不一致。一系列明显的反常现象,如无编号的货物权利转让的证明。在2013年对EXIN行业营业收入进行实质性测试期间,审计员在“销售收入详细测试记录表”中记录了“转让证书未编号”和1份合同记录“转让证书未编号”,但审计员认为没有异常现象,没有保持专业怀疑,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因此,EXIN工业的钢铁贸易收入没有被误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条、第30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5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10、13条的规定。
(3)李信审计中的其他缺陷
第一,2012 年财务报表审计时,风险评估遗漏了相关信息.. 在审计文件中描述资本投资时,省略了“Exin Industries” ; 在描述主要子公司和合资企业时,省略了“Exin Industries” 。 二,在对 2012 年和 2013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对鄂欣行业的审计风险评估过程描述为“我们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电影行业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与钢贸行业鄂欣行业的情况明显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 1101 - 注册会计师的一般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李信在2012年和2013年审计*ST的财务报表时,发布了一份包含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是周正文、陶琦。
审计业务协议、审计费用发票、审计工作草案、审计报告、*2012年和2013年ST年度财务报告、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事实,在审计业务协议、审计费用发票、审计工作草案、审计报告、2012年和2013年度财务报告等方面予以证明。
总之,李鑫研究所、注册会计师周正文和陶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2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第一,对*ST中医药进行了必要的关联方鉴定;第二,在审计过程中采用了详细调查的方法,全面详细的检验程序排除了一些合同和提单不规范造成的问题,对最终审计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第四,风险评估工作草案中的遗漏和错误描述是疏忽,不会影响审计结论;第五,审计确认ST钢行业收入符合法律要求,没有虚假披露2012和2013年年度报告数据。第六,建立和实施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并实施了正常的审计质量三级审计程序,以确保所发布的审计结论报告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经过回顾,我认为,首先,ST在2012年成立了EXIN工业子公司,从事钢铁贸易,其目的是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以保持其上市地位。在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立信中得知,*ST中药材钢材贸易是由于保壳需求,知道EXIN行业和工合实业同时发生钢材销售和采购业务,没有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没有对相关方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40号法令)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属于上市公司的联营自然人,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亲属和人员名单,不确定合营企业属于关联方,导致未能对与合营企业有关的行业保持专业上的怀疑,进而不确定财务报表的错报。
第二,2012年,在关于销售和收集周期的通过测试审计的2013年工作文件中,李鑫明确记录了“随机抽样样本,以检验公司内部销售控制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并列出了具体样本,因此,各方及其代理人借入了“通过测试”模板的说法没有被接受。
第三,虽然利信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但没有对相关的合同和提单进行分析,在合同和提单中发现了一些明显的异常现象,没有发现或认为它们不是不正常的,也没有保持专业怀疑,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因此没有发现EXIN工业钢贸易业务收入的误报。
第四,严惩李新的审计工作不够勤勉、不负责,不对信息的遗漏和虚假描述。
总之,我将为各方的声明辩护,不接受它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决定:
第一,没收利新学院营业收入950000元,并处950000元罚款;
第二,周正文和陶气分别被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各方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的资金汇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汇款专户)、存款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直接交给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副本送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中止上述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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