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这个行业的会计注意了!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扶贫,以及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以下简称饮用水工程)的支持得到巩固和完善,现宣布建设饮用水工程如下:


一,饮用水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土地用于建设饮用水项目的契税。


二,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取得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权转让,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财产、土地、房地产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所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饮用水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的饮用水项目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从项目第一生产经营收益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四、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饮用水工程,是指建设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供应工程设施。 本公告所称饮用水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用水项目运营管理的供水公司、供水( 一般) 站 (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向城乡居民供水的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供水收入在农村居民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以及按供水对农村居民的供水比例征收契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增值税。如果您不能提供特定的比例,或者所提供的数据不真实,您将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申请减税、免税,并保存有关资料,供今后参考。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特此宣布。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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