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关注的5个特殊问题,今天统一解答了!

、,财政部、,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根据第39号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允许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在当期可扣减的所得税中增加10%,扣除应付税额。

许多纳税人对这项政策的适用仍有疑问。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否申请奖金及扣减政策?


申请可扣减政策的纳税人,会否只容许4项服务的入息税额外扣减?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允许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在当期扣除10%的可扣减所得税,扣除应缴税额(以下简称扣减政策)。

生产和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并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可扣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的可扣减所得税可增加10%,而不限于与提供4项服务有关的入息税。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第39号公告第7条第(4)款的规定,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人的跨界应税行为不受加减政策的限制,不应扣除相应的入境税。


疑问

本公司兼营国内贸易和出口服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的扣减政策要求,但不能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分拆为入境税。

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实行奖金和扣减的政策?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也从事出口货物和劳务时,不能将跨境应税行为划分为不能计算的入境税额,所得税额不得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总额× 当期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和跨境应税行为/ 当期销售总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适用扣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将入境税与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分开,则贵公司仍适用附加扣减政策,但扣减的入境税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计算。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但直到3月31日才有销售收入。我如何决定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奖金及扣减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从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对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一个纳税人是在2019年1月成立的,但第一笔收入是在2019年5月才获得的。五月份商品销售300000元,6月份零销售,7月份100万元,提供四项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从5月到7月的销售额应该被判定,即100/(10030)。纳税人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扣减的政策。

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但在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只有一家拥有销售收入。我们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奖金及扣减的政策呢?

答: 根据现行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设立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量来判断销售比例..

假设一个纳税人在2019年5月成立,但在5月和7月没有销售,6月份销售了4项服务和商品,分别为100万元和30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累计销售额应从5月至7月,即100/(10030)。纳税人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扣减的政策。

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但在成立后的三个月内没有任何销售收入。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奖金和扣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零,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纳税人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一个纳税人在2019年5月成立,但在5月、6月和7月没有销售。八月份的四项服务销售额为一百万,九月份为零,十月份的商品销售额为30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从8月到10月的累计销售额应该被判定,即100/(10030)。纳税人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额外的、可扣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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