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考试学院于2018年发布了“2018年大学招生平行自愿招生办法”,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平行自愿录取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采用平行自愿报名方式(以下简称平行志愿服务),是指在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按照“成绩第一,遵循志愿服务原则”的原则,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和高校的自愿性顺序,填写一批平行但连续的大学志愿者,并按成绩录取。
,省招生委员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应当对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交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查,按照公平、公平的原则确定考生的主要或退出情况,并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招生过程的备案、审查、退出和计划管理,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考生的录取结果,应当按照省级招生委员会特殊印章的录取名册办理。高等学校根据招生名册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我省在非军事检查院校、普通文科院校、艺术院校和体育院校(专业)开展平行志愿服务。
第六条艺术院校(专业)统一考试,暂时不实行平行自愿考试,继续分阶段招生。
第三章自愿设置和填写
第七条本科和大学招生分批设立平行志愿小组,15所高校有6名专业志愿者,1名可作专业调整选择,1名不服从专业志愿者。在艺术统一考试中,有一个平行的志愿者小组和6所高校,每个机构有6名专业志愿者,1名服从专业调整选项,1名不服从转移专业自愿。
,结合自身的考试成绩、身体条件和高校注册章程的要求,合理填写和提交自己的志愿者。填写志愿服务时,应充分考虑志愿人员的风险,以减少选举失败的机会,候选人应对不合理的志愿服务失败负责。
第九条省级招生办公室在完成每一批招生工作后,根据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章备案排名原则
第十条完成统一考试后,根据文科、理科、美术、体育、“三项技能证书”和考生总分由高到低,同时公布成绩。符合政策分数的考生,参加排名后,以统一考试总分加关照分数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文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统一考试科目的总分按照统一考试科目的总分由高到低(即不包括政策关怀奖金,下同),统一考试科目总分不变的,统一考试科目的总分按单一科目的顺序从高到低。单学科等级顺序为:语文文史、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科学技术为科学数学、科学综合、汉语、外语。
第十二条体育考生总分相同的,按照体育统一考试成绩、高考语文、理科综合、科学数学和英语科目顺序、同一科目成绩的高分规则进行排序。艺术考生总分相同的,按照技术科目、中文、英语、文科综合/科学综合、文科/科学数学科目的统一考试成绩和同一科目的高分规则进行排序。
第五章备案、命令和承认原则
第十三条平行自愿备案的原则是“分数第一,跟随自愿”,按考生高低排名搜索,排名高优先检索,然后根据考生填写的高校志愿者逐个检索档案。如果候选人符合A志愿机构的申报条件,如果A志愿机构的申报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申请人A志愿机构将继续寻找随后的B志愿人员。诸若此类。一旦输入了考生档案,考生的其他志愿者将不再被搜索。
第十四条平行自愿备案分为预备案和正式备案.投资前文件只提供学生来源的基本信息。为高校正式备案,为考生提供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每批投资前档案应当在正式备案前两天进行,省级招生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申报原则办理投资前档案两件。第一份预投资文件向大学提供了高校的学生来源,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反馈给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来自高校的反馈,省级招生办公室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并对各招生学院进行第二次投资前文件,最终确定招生方案。投资前文件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在备案前,应当在正式备案前确定招生方案,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对于对增资计划有反馈意见的高校,省级招生办公室按增资计划后1:1的比例申报,未及时反馈扩招计划的高校,按照各高校最初公布的招生方案,按1:1的比例申报(见下文)。
第十七条省级招生办公室在正式备案时,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确定的最终招生计划和比例,按照第十二条的原则提交档案。
第十八条本科批次应当提交两次,第一次在高分优先档案线上,第二次在第一次,第二次在本科课程的最低分数线上,第一次被录取,第一次排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第一次申请未被接受,候选人被从档案中删除,在第二次提交时,退出档案的机构无效。其他几批平行自愿提交的文件是一次性提交的,缺失的机构不会立即填写文件,而需要志愿者再次填写。
第十九条每一批高校自愿录取完成后,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酌情通报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存在专业缺陷的情况,填写招录志愿者资格队伍,并在未获准的自愿录取批次资格线上招聘应征者。
第二十条募集自愿入学时,不得再进行预投资档案。根据并行自愿归档的原则,在填写和征求自愿鉴定行的基础上,在1:1的基础上,该大学将根据其优点予以接纳。如果学校档案线低于原宣布的最低入学分数线,则投资线是学校入学最低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招生过程中,如果学院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招生缺口大,省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多次自愿招生。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录取时,必须公开、透明,认真确定录取或者退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录取和撤回的候选人名单报告。在招生期间,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承诺。考生的录取或者退出,由大学负责解释和造成遗留问题,学校应当妥善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省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查拟返回的考生名单,符合录取政策的,应当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送回大学复试。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的候选人,由本校颁发。
第六章特殊类型招生备案办法
第二十四条符合有关高校特殊招生类型的考生(包括本科独立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估招生试点项目、高等学校专项计划),应当在“独立招生”等自愿栏目中自愿入学,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对本科课程进行第一批投资前申报,同时,凡符合有关院校资格并填报自愿入学资格的考生,将一次性送到有关院校,并由高等学校录取。。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高考成绩和优选成绩,在最终通过模拟报考确定的线路上选择最佳入学资格,确定入学名单,并及时将未入院的候选人的电子档案返回省级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候选人的平行自愿备案。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招收保护性学生、少数民族语言(学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职业教育教师、残疾学生等,在学校确定招生名单后,报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招收高级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本科生独立招生、高等学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录取时,应当另行增加招生计划。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在互联网上填写并经考生确认的志愿者。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返回其他院校。
第二十九条各级、中学、高校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平行自愿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等,并加以说明,使之家喻户晓,做好对考生填写志愿文件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招生过程中不出现特殊事项的,由省招生委员会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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