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评阅意见处理要求

根据苏州大学《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大学位〔201220号),现将其中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评阅意见的处理”附上,请各位导师和研究生按照此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的工作。


注:评阅意见若是“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的第二项或第三项的,须提交填写和签字完整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核表(该表格请至苏州大学官网下载: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工作-相关表格)至教育处,方可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大学位〔201220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的确定

  被院(部、所、中心)抽中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单位)由各院(部、所、中心)自行确定;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由教研室(学科)和导师协商提名,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盲审专家库和有关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参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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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评阅结果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

  (一)论文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二)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写作水平及其他优缺点。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可分为: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要求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三、凡三分之一以下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并重新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四、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不同意答辩”者不超过1人)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均为“重大修改后答辩”者,皆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五、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六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六、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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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处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