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制定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

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五条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0 学分;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 学分。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 3 分。


第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为:


(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 15 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0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 10 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5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 10 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5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 5 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20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0 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5 分。


(四)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务室,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 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第七条 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入职第一年纳入继教管理即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乡镇医务人员、乡村医生、预防保健员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 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 3 个月以内的,每 1 个月授予 6 学分。如涉及跨年度学分(未考核年度),按照实际年度分段计算学分,依据本条上述规定授予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

分。


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第八至九条如涉及跨年度学分(未考核年度),按照实际年度分段计算学分,4个月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学分;4 个月以内的,每 1 个月授予2 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三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 6 小时1 学分;主讲者 1 小时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 学分。


(三)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 6 小时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天最多按 8 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十四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 6 小时1 学分,主讲者 1 小时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 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 8 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二)单位自管项目学分授予标准

1.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


2.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


3.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 2000 字授予 1 学分。


5.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 6000 字授予1 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 1500 汉字授予 1 学分。


7.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 8 学分,全国会议 6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 4 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 6 学分,全国会议 5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 3 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8.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按每2000 字授予 1 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9.二级以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 2小时授予主讲人 1 学分、每 3 小时授予参加者 0.5 学分;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 1 学分、参加者 0.5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 10学分。


第五章 学分发放

第十五条 Ⅰ类学分的发放。由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学员学分信息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Ⅱ类学分的发放。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和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 信 息 到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gajj.haoyisheng.com),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省级社会团体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单位自管项目经现场考核合格,合格学员学分信息上传至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应举办材料交由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的Ⅰ类和Ⅱ类学分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和签章等。


第十八条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录入。


第十九条 市内举办项目的学分全部实行电子学分管理,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对于外出学习取得的纸质学分证书,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录入前需认真查验学分证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外出学习的文件、领导批示、出差报销复印件,论文学分需取得论文复印件等),并将初审结果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附公示表集中上报本级继教委进行审核确认。中国药师协会授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按照Ⅰ类学分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学分、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 年内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验证

第二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的市直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并将验证情况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备案。其它委直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园区)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验证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审验,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办法由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上年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第二十五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抽查部分县级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学分验证情况,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对违规验证、虚假验证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全市通报、停办继教项目等处罚。


第七章 学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用人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二)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三)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