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原副校长陈某论文抄袭被撤博士学位

近日,关于“广外原副校长陈某论文抄袭被撤博士学位”的消息在网上传开,称该名陈姓领导干部在早年撰写的博士论文中,涉及大量抄袭,文中部分内容与经济学教授、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谢健的一篇研究著作高度雷同,涉及内容近万字。

经查证,该名曾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的陈姓领导干部系陈德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时,于2004年2月完成了题为《我国民营经济成长条件研究》的博士论文。随后,记者在“中国知网”文献数据库中查找到了该篇博士论文。陈德萍的论文全篇共143页,列出的参考论文或著作有105篇,并附有独创性声明。而实际上,文中存在大段抄袭的行为,比如其3.2章《我国民营经济成长模式及比较》与谢健2002年10月刊发于《中国工业经济》的论文《民营经济发展模式比较》相似度很高。


将两篇文章对比后就会发现,陈德萍的博士论文几乎原样照搬了谢健的研究成果,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将我国民营经济成长模式概括为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珠江模式、中关村模式和三城模式(海城、兴城、诸城),而前者仅仅是删去“三城模式”这一要点,又将“珠江模式”改称为“珠三角模式”,其余论述几乎照搬照抄。文章中虽有一处提到了被引用者的论文,但在其他大段的雷同段落中,均未再标明出处。雷同的内容涉及近万字。


昨日,记者与谢健取得联系,他已得知了该消息。当被问及,陈德萍的博士论文几乎全盘抄袭他的研究,包括标题、文字、标点符号都不漏时,谢健苦笑回应。不过他也提到,早期的论文成果,确实存在一定的钻漏洞的可能性,但现在针对学位论文不端的检测系统比较强大,很大程度上预防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博士及硕士论文均要经过系统检测,本科学士论文的体量比较大,多数学校采用抽检的形式。目前城院正在考虑对学士论文进行全面检测,这将有利于学生自身成长。”谢健说,临近毕业季也是论文写作答辩阶段,学生要对自己的学业和今后的事业负责,加强道德自律,切勿尝试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


据了解,广东省纪委已查处陈德萍博士论文造假、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去年12月,广东省政府已免其广外副校长职务,江西财经大学也已在2013年撤销其博士学位,并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律师说法


彭伊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抄袭论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侵犯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著作权侵权并不等同于著作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需以行为人有营利目的,并获得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实践中,抄袭论文者往往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获得学分顺利毕业,故只需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这也是导致抄袭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但抄袭行为一经发现,将由校方对学生做出严厉处罚,取消成绩,甚至开除学籍。因此,学生切不可对抄袭一事抱侥幸心理,应当独立完成论文写作,以免影响学业、惹上官司。


温州商报全媒体记者 邵卢静


怎样才算抄袭?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