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注意啦!最新个税实施条例公布!

第707号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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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3条、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就业、业绩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的;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特许权的许可所得;

(四) 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的所得;

(五)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所得的利息、红利和红利。

第4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5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和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因就业或就业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就业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实验室检验、医学、法律、会计、咨询、讲座、翻译、复习、书法、绘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动服务所得。

(三)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的形式出版和出版其作品所得的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从专利权、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中取得的收入;著作权使用权所得收入不包括稿件报酬所得。

(5)营业收入是指:

(一)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来自在中国注册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办学、医疗、;

(三)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租的所得;

4.个人从其他生产和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股利收入,是指拥有债权、股权等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

(七)出租财产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所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从转让证券、股权、合伙财产份额、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中取得的收入。

(九)意外收入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和其他意外收入。

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7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8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第10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院士津贴,、津贴。

第11条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12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第13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依法确定的特殊扣减、特殊扣减和其他扣减,以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完成扣减的,不得在下一年结转。

第14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稿件报酬、版税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一次性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所得为一次。

(2)出租财产所得为在一个月内赚取的收入。

(三)利息、股息和股息应当在支付利息、股息和股息时取得。

(4)意外收入每次一次。

第15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从依法确定的六万元支出、特殊扣减和其他扣减额中扣除各应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汇款和结算时扣除特别额外的扣减额。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16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证券为购买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筑费用、买价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收购价、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的原价,参照前款规定的办法确定。

纳税人未提供财产原值的完整、准确的证明,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的原值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出售财产的有关税费。

第17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1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0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2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纳税金额,是指已在国外缴纳的居民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和其他所得税(以下简称抵免限额)。,来自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综合收入信用额度、营业收入信用额度和其他收入信用额度的总和,为该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前款规定从该国家(地区)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税;超过该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的,不得从当年应付的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课税年度从该国家(地区)的抵免额度余额中扣除。扣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22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24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付款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25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入,而综合收入中的年度收入余额减去专项扣除额六万元以上的;

(二)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报酬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减额余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税款少于应付税额的;

(四)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退税地办理退税手续。

第26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27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第28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件报酬和使用费所得,应当在结算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扣除特殊额外扣减额。

第29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30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不符合实际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与特殊额外扣减有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减信息进行抽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共同处罚。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税款退还仓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申请退税。

第32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33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34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

第35条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36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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