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才纳税,其实并不正确!

众所周知,有一项有关增值税税务责任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参与应税销售并收到销售收入的,或者虽未收到销售收入,但已取得销售所得证明的,纳税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如果发票是在此过程中预先开具的,则在开具发票之日起产生纳税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纳税义务确认模式实际上是不起作用的,大多数纳税人都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只是等到开具发票后才确认纳税义务,然后才实际申报纳税。这一操作是完全错误的,但实际实施却是广泛而普遍的。大多数税务机关也不对其进行评价,至少不主动做负面评价。

作为这种实用主义的代表,A公司和B公司一直采取在纳税前开具票据的形式。他们都赶上了上一次增值税改革。2018年5月1日,增值税改革从17%降至16%,从11%降至10%。


这两家公司都遇到了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实际税收义务,本应按最初的17%税率征税,但由于两家公司都采用了收付和发行票据的申报模式,实际收税是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例如,我们假定实际收税日期是2018年7月,实际税收义务是在2018年2月判定的。


A公司的客户对自己的财务非常认真,从合同来看,A公司的增值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前(包括),他们实际缴纳了17%的税率,所以他们坚持要求A公司发行17%的特价票。A公司情不自禁,如实向客户发放了17%的旧税率特价机票。结果,一个大城市的地区局发现,A公司延迟交税(5个月后),要求A公司作出更正声明,并偿还滞纳金。


相对而言,B 公司客户的财务不是很了解,但知道国家降低了税率,并认为由于他们在 2018 年 5 月 1 日后实际支付,他们认为应该得到 16% 的发票。 但事实上,如果你以合同来判断,事实上,乙公司的增值税义务也发生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 含)之前,但乙公司和乙公司的客户都没有认真对待合同中规定的纳税义务。 双方平安无事,一方按照 16% ,另一方欣然接受.. 税务局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因此,国家宣布,16%的增值税税率从4月1日降至13%,10%降至9%。A公司看到增值税折扣时很担心,而B公司则面带微笑。

在追求合规的过程中,很容易揭露违规行为。不规则性一直被混淆,但它是安全的和无懈可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2019年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普通税法(2019)第81号)

跟踪和监督发票的发放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收集到的发票数据,对纳税人发票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采取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的旧税率发票等案件,有必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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