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告母校终审胜诉!法学家们为何站在了抄袭者一边?



前言


       在学术界,“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6月初,,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论文性质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





熊文钊

央民族大学教授


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我对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湛中乐

北京大学教育法教授


北大的撤销决定程序和实体都有问题。他与人合著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的法律评析》一文提出,北京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处于缺位状态,不太合理。此外,于艳茹的论文不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发表时已毕业),并且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三篇论文已足以证明其学术水平,涉事论文应不构成申请博士答辩的前提。


陆忠行

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这两个法律文件是现行有效的,尽管在撤销决定中没有写明,但只是形式问题,不会影响决定的法律效力。他还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处理学生学位授予问题,由它来作出决定并无不妥。

于艳茹是否能恢复学位仍是未知数

    北京大学博士毕业生于艳茹因一篇论文涉嫌抄袭被撤销学位一案迎来终审。一审被判程序违法的北大不服判决上诉,。但学者认为,于艳茹是否能恢复学位仍是未知数。 

    其实,被撤销博士学位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申诉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15年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申诉材料;4月24日,北京市教委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决定延期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了于艳茹;4月29日,于艳茹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于5月6日被驳回,但市教委并未说明不予听证的理由;5月22日,于艳茹最终收到申诉答复意见书,其申诉请求未获支持。

     于艳茹案折射出当前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的诸多问题。例如申诉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常常以“申诉事项属于高校自主权为由”拒绝行使职权,而即使申诉成功,也常常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由于一审判决回避了实体问题,仅认定北大程序违法,长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姚荣曾指出,,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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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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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