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考试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此时此刻提醒大家考试不要作弊,一旦被抓上报教务处绝对是大家一个重大的污点,请大家严守考场纪律,宁愿补考,绝不作弊。在此我们一起重温一下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属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累计重修课程门数达到4门及以上者;

(四)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五条  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见义勇为或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

(二)因其它原因,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累计重修课程门数为4门(含)至8门(含)者,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学术竞赛获个人二等奖或第一参与人的团体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报批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2/3,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全部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将初审后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于每年六月上旬提交校学位办复审;

(二)学位办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2/3,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全部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位办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事项,由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被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其在校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可依据程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位决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但可开具有效的证明;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