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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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2018届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授予范围

安顺学院2018届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组织领导

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小组,负责相关专业学位资格初审工作并提出授位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复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议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考核合格且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95%,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补考合格成绩统一按照60分计算)。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分数达到280(含)分以上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层次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含)分以上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分数45(含)分以上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分数40(含)分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国际日语能力考试成绩达N3等级或N2等级60分(含)以上。

(五)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层次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40(含)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初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非2018届应届本科毕业生。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3.2018届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召开之日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召开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者。

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受到两次(含)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毕业审核时有下列情况者。

(1)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核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没有悔改表现者;

(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30%以后者。

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不含“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贵州省情”、“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体育”、“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累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文社科类达到8门次(含)、理工农类达到9门次(含)参加补考(重修)者;“专升本”毕业生人文社科类达到4门次(含)、理工农类达到5门次(含)参加补考(重修)者。

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取小数点前整数)者。

(七)学士学位授予特殊情形

已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三条第六款第5、6、8项且在第三条第六款第7项规定之补考门次以内者,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竞赛等获三等奖(相同等次)及以上奖励者;以项目主持人身份申报并完成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者。

2.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当期收录期刊)及以上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并以安顺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提供现刊)。

3.获得发明专利且排名前三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且排名前二者;获外观设计专利且排名第一者。

4.考取硕士研究生(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有效证明材料)。

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安顺学院考点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含)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6.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者;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7.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省级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8.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须附相关材料)。

9.人文社科类专业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理工农类专业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

10.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批表”。

、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审议,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五条  授予时间

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时间暂定为2018年6月,具体以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召开时间为准,2018届本科毕业生应在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含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其他

(一)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不能授位学生采用书面、会议记录、电话通知形式(必须保留告知记录)及时告知学生、学生家长及相关责任人,做好思想工作,尊重事实,若因未及时告知出现问题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该生学士学位。

(三)部分概念界定

所有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

公共选修课: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10个学分,若学生所修课程多于5门,则按照成绩最好的5门课程计入总成绩。

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实践环节)成绩需要转换成百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转换: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45分。

补考合格成绩:是指学生参加补考(清考)后结合实际情况由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等级)以上成绩,补考合格的成绩统一按照百分制60分计算。

专升本学生成绩:“专升本”学生成绩的评定只界定在本科年级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