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10w+网文可算学术成果,场到底在吵什么?

近日,浙大一个学术成果认定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更有媒体在标题中以“网红论文”的字样对该文件进行展示和讨论,这份文件就是《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大家的核心争议在于,“公众号阅读量10万+的文章”被认定为“重大、较大网络传播”这类规定,是“新媒体内容认定的勇敢探索”还是“向网红/头条势力低头”。20日,浙大回复该新规认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不会降低有关学术标准,成果申报需经专家委员会严格审批。然而事件并没有平息,21日,《法制日报》刊文《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

对此,,探讨“网文”的学术之路到底还有多长。

一、?


在一般大众的认知中,学术认证是发生在象牙塔里的事,照理说浙大的这份《办法》也仅仅应该在学界引起点讨论,为何这次上了社交媒体的热搜,并引发众多媒体及自媒体发文批评或反驳?

 

1.学术成果模式的定与变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论文出现的历史都非常久远。比如中国古代科举中的“策”,到现代社会中各国论文数据库的建立与互通。但是无论是什么时代,论文作为学术认证的主角,其形态并没有发生本质性变化,即书面成稿式的学术成果展示。与此同时,论文从出现到成为高校承认的成果的过程也存在一个本质的稳定性,如下图所示:

中国论文发表的一般流程

 

而浙大这份《办法》,将认定对象扩展到了“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在操作上变动更大,有意简化这个流程,推动对网络文化成果的认定,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浙大《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办法》的学术成果认定流程

 

直观来看,浙大的《办法》缩短了论文的生成环节,从本质上来讲,该办法砍掉了论文撰写过程中的第三方反馈与监督,而把网络文化成果变成一个事后认证的对象。于作者而言,这大大提高了学术成果出产的主动权,包括选题、文章内容、版面安排等问题,在这份《办法》下都被大大地弱化,但与此同时,这种事后认证的机制也必然会加剧成果认证阶段的竞争,也给标准制定者带来更多的挑战。


在这种改变面前,学术成果的认定多了许多不可控因素,这种探索会让吃螃蟹的浙大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2.学术成果的群体期待与代换焦虑

对现代社会来说,学术成果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最后成功落地的重要形式。关于学术成果落地的方式,大众对其抱有期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如说,,那么实质代表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有了提升。


从社会结构上来讲,虽然浙大这个《办法》只是一所高校的试行新规,但它本身是中国一流高校知识落地的标准规范新探索,被公众赋予了对社会顶层设计和学术规则的期待。


拿一句中二点的话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这重量里面包含了被外人代换出来的焦虑。就学界内的人而言,学术成果认定影响职称、收入、学界位置等现实因素的结果,就学界外的人而言,这一次的规则调整,是在刷新人们对基本知识价值归属的认知。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浙大学术认证上的焦虑被代换成了对自身价值实现的公平性的焦虑。

 

3.技术赋权导致互联网议题边界的消弭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议题的边缘被极大模糊,这不仅仅是因为人们有了直接发表意见的权利,更是因为人们有能力重新设置议题。比如浙大的这个《办法》,即便非常具有话题性,但是原有的议题还是过于学术了一些,设置成“网红论文”的标题,将讨论重点放在“10万+”这种网民“喜闻乐见”的词汇上,便更容易引起广泛传播和讨论。


按照多伦多学派的观点,技术平台的变更会带来话语形态的变更,从这种理论出发,在《办法》的批评者看来,网络作品成果认定会有损学术的权威性;而在讨论这件事情的媒体和自媒体及吃瓜群众看来,选择一个熟悉的、低门槛的侧面解读这个事件,则更容易引起共鸣。

 

4.对传播力的争议

在网络媒体发展的初期,“流量为王”成为各个组织考核KPI及评估内容价值的共识,即便是到了今天,“10万+”依然是一个简单判断传播力的标准,这也是为什么浙大官方回应称:“人文社科研究不能远离现实,认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是为了回答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新型传播手段扩大优秀学术成果影响面这一重要课题,认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不会降低有关学术标准。”


对上述回应可以理解为,在浙大的初衷里,学术影响作为一个重要的新变量被纳入学术考核范围。而在传统的论文认证流程里,学术影响主要是通过本身的创新价值、被引用量等指标来参考的。《办法》将学术影响直观化为“传播力”,用以判断网络环境中文化成果的价值,这是一种结果论的做法。


但最核心的问题就在这里,影响网络传播的因素有很多,如果要引用阅读量作为判断标准的话,需要考虑如下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1)优先排位与兴趣追踪

如今的自媒体平台越来越“聪明”,它扭转了以往信息发布者主导阅读场景的局面,转而以用户为中心。但是出于推广目的与对机器算法的补足,平台也存在干涉行为。


以今日头条之类的信息聚合类平台为例,自媒体作者可以向平台方购买优先推送,甚至可以让平台方安排“首推”——在用户打开软件的第一个界面就将特定的文章标题展示出来。这在商业逻辑上讲自然是无可厚非,但放在被量化的网络文化成果认定中,显然就非常缺乏可靠性。


更遑论在网络中留存已久的水军刷量问题——尽管浙大在《办法》中对此事进行了预防,称“为学术文章刷量将删除处理”,但现在的水军生态也是在不断发展的,真人行动增加了机器判断的难度,而随机变量参数设置又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智能算法的筛查。


简化一下这个问题,公众对“阅读数作为学术成果判断标准之一”的质疑,实质上彰显了学术成果认定与商业和科技的矛盾,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论文反抄袭工作是二维的,那么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成果认定的判断因素则是三维甚至更高维度的,这需要高校在技术投入上面做长久努力,而不是一帮专家围在一起进行商议,学术专家难以解决技术问题与市场问题。

 

(2)公众兴趣与学术价值

我们先来看一下浙大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申报标准:

可以看出,在浙大的《办法》里,“形成重大网络传播”是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一些自媒体借此反驳“阅读10万+了也不一定就可以认定文化成果啊”,这话倒是没错,但是既然传播量都成为了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必然就是网络文化成果认定的重要因素。


假设文章作者没有在平台购买流量支持,也没有雇佣水军刷单,那么是不是可以想办法在传播上做文章呢?这是绝对可以的。


从媒介融合和传统媒体转型的实践来看,要想形成有效的传播力,话语形态的更改、标题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即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前提下提供有效内容。但这种操作放到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里,会让认定流程变得更为复杂。标题的讨巧性、图文的丰富性和文章本身的学术价值,在造就传播力的过程中各自的贡献率是多少,是非常难以评判的,这也是摆在浙大面前的棘手问题。可能也有一个解决办法,将各平台的阅读数定量仅仅设一个“及格线”,但没有达到及格线又有学术价值的文章又该如何处理?

浙大官网主页

 

二、浙大这么做到底对不对?


从《办法》出台到现在,相关的争议就没有断过。《法制日报》质疑《办法》制定方的合法性,质疑浙大对媒体级别划分的自说自话;更多人却将关注点放在《办法》本身的适宜性上面。那么浙大此次的创举与不足都是什么呢?

 

1.积极意义:探索新媒体语境下学术与大众传播的连接点

其实从整个的学术成果探索上面来看,浙大此举确实有它的积极意义,那就是——探索新媒体语境下学术与大众传播的连接点。


将平台作为派别划分的标准,在我国以往的语境中确实并不少见。在21世纪的前10年,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网络歌手”这个概念,而在移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新的“网络歌手”已经不会产生。用这个思路来看浙大将优秀网络文章纳入科研成果的做法,其实就能理解这一举措是顺应时代的。


而且,这一做法并非浙大一拍脑袋决定的。2013年,,“研究制订优秀网络文章纳入科研成果统计、列为职务(职称)评聘条件的办法”;2015年,,“要积极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在今年,。


在国外,网络学术已经发展为一个较为独立的派系,而网络学术与传统学术的最大区别则在于,网络学术缺乏Peer Review,也就是论文发表过程中的同行审阅。但是国外的网络学术也面临同样的质疑,即这些学术内容的有效产出率是多少,可信度几何。如著名学术论坛MathOverflow研究的是数学问题,它规避了传统论文发表过程中时效性差的问题(特别是对数学学科),但是MathOverflow只是一个个例,其余大多数的学术网站、论坛都面临着各种质疑和自身生存的困境。在中国,知识分享网站知乎则发展成了一个层次更加丰富的社区,似乎无意把宝押在网络学术上面,虽然知乎中确实也有出产学术内容的用户(严格按照学术论文引用格式进行写作的那种)。


因此,浙大将网络文章纳入科研成果认定的举措,事实上是在推动网络学术成果的合法化、规范化,是一项在目前非常具有探索性的创举。但是,创举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问题。

 

2.存在问题:浙大应探索网络学术成果平稳着陆的方式

拥抱互联网、了解大众偏好,并不是简单认定网络文化成果就可以的。正如文章第一部分提到的一样,刷量问题、价值评估、标准制定,并不是简单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事情,浙大应该仔细评估试验《办法》执行的具体细节,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探讨可行性,然后细化成果认定工作。


一个简单的例子,这条规定是笔者最不能理解的:

既然都认定网络文化成果了,为何还要按照这种效率来进行。我明白学术作品的认证是需要周期仔细评估的,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抛弃了网络学术成果的时效性,而仅仅是从“传播力”开始评估。传统论文好理解,因为它们在学校评估之前是切实落在纸上,进行发表的,但是网络文章在目前的环境下缺乏审阅与版权保护,如此长的周期必然会产生新的抄袭、删除等问题。


所以,这是一份“不彻底”的认定办法,它的超前性决定它需要面对人们的质疑,而这种互联网与传统审批流程的嫁接又会放大其对传播量的追求,招致更大的批评。这便是学术落地探索需要面临的尴尬境地。

 

三、互联网环境下学术认定应该往何处去


就笔者个人而言,我是双手赞成推动网络学术认定的,浙大勇敢了一次,只不过在实现方式上,确实还有很多可以优化的地方。

 

1.深入了解世界的变动及互联网的运作方式

在将阅读量纳入评判标准时,浙大理应考虑到互联网内容产业里的“雷区”,即刷量、诱导阅读等问题。单纯回应“删除处理”未免过于简单化,而每年6月进行认定这一频率设定又会让这个工作平添很多不确定因素。


因此,高校作为规则制定方,为了鼓励院校师生进行更多的有益探索,应该在细节上更加完善,消除学术贡献者的疑虑,营造适宜网络学术作品生长的良好空间。

 

2.增加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制定与评估

浙大《办法》是对现行学术成果认定机制的有益补充,但是对于此类具有超前性的办法,应该在制定过程中要求更多方面进行参与讨论,而不是写出“浙江大学多部门研究讨论并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这类笼统的说法,再直接来个“请遵照执行”,,这在危机公关中也不算是聪明的举措。

 

3.学术成果应有独立于高校的第三方认定

将网络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细化、规范化,不仅仅需要高校的努力,还需要学界建立起较为完善统一的规则,以弥补网络成果在生成过程中的审阅缺失。因此浙大可以联合其它高校,尝试共同制定标准,并邀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成果进行评判,以提升网络成果的含金量。

结语


敬佩浙大敢为人先的勇气,也衷心希望网络学术成果认定工作可以在一个明确而具有说服力的框架内进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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