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撤销涉抄袭博士学位案终审落槌 北大再败诉

,北大上诉被驳回,但于艳茹是否能恢复学位仍不可知

。一审被判程序违法的北大不服判决上诉,。图/东方IC


。一审被判程序违法的北大不服判决上诉,。但学者认为,于艳茹是否能恢复学位仍是未知数。


财新记者日前从于艳茹二审代理律师处确认了上述判决结果。,上诉人北京大学提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一审判决回避了实体问题,仅认定北大程序违法,长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姚荣曾指出,,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据了解,于艳茹案肇始于权威期刊《国际新闻界》201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国际新闻界》编辑部认定2013年第7期刊载的《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严重抄袭一外国学者的论文。在学术造假之风盛行的大背景下,。


北京大学随即宣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艳茹系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诉讼缘起


于艳茹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历史专业攻读博士,2013年7月5日从北京大学毕业,获授历史学博士学位,并考入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7月23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发了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


被北大撤销博士学位后,于艳茹对结果不服。2015年7月,在向北大、北京市教委申诉无果后,,,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大学微博发布“关于于艳茹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将上诉。


折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缺陷


“于艳茹案”是中国首个因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针对北京大学是否有合法依据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专家看法不一。


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陆忠行曾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是现行有效的,尽管在撤销决定中没有写明,但只是形式问题,不会影响决定的法律效力。他还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处理学生学位授予问题,由它来作出决定并无不妥。


北京大学教育法教授湛中乐则认为,北大的撤销决定程序和实体都有问题。他与人合著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的法律评析》一文提出,北京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处于缺位状态,不太合理。此外,于艳茹的论文不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发表时已毕业),并且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三篇论文已足以证明其学术水平,涉事论文应不构成申请博士答辩的前提。


被撤销博士学位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申诉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15年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申诉材料;4月24日,北京市教委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决定延期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了于艳茹;4月29日,于艳茹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于5月6日被驳回,但市教委并未说明不予听证的理由;5月22日,于艳茹最终收到申诉答复意见书,其申诉请求未获支持。


上述文章认为,于艳茹案折射出当前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的诸多问题。例如申诉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常常以“申诉事项属于高校自主权为由”拒绝行使职权,而即使申诉成功,也常常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来源 | 财新网

实习记者 张从志 记者 盛梦露

编辑 | 罗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