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因抄袭被撤学位状告北大引发争论

事件回顾


  2015年10月14日,。事件起源于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某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称,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于某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学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认定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于今年1月20日、3月18日先后向北京大学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行政申诉,但未获得任何支持。,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昨天上午,。




昨日,。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于某
北大
VS
于某:北大侵犯其知情权和申辩权

  于某诉称,,北大此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

  于某还认为,北大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她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她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了她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这个决定送达本人和正式生效前,北大便通过媒体予以新闻报道,属于违法。

北大回应

“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合法”


  北大称,于某在北大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布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及北大的相关规定。虽然该论文发表时于某已经离开学校,但是,发表论文是一个包括创作、投稿、发表的过程。一旦作者将稿件投送出去,对作者而言,其发表的行为即已基本完成,至于稿件何时公开,基本由出版机构决定,作者一般无法左右。由于该篇论文的成文、投稿和被使用时间,均为于某在校期间,故学校认定其为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北大认为,于某学术行为不端。据北大提交的证据及第三方《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出具的证明,其发表的该论文抄袭超过原文的50%,已构成严重抄袭,依据我国及北大相关规定,学校有权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





多方评论
《国际新闻界》主编 陈力丹


  《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正是于某论文抄袭的揭发人,但是对于北大的处理他感到有些意外,当即表示不认同,认为北大处理草率,没有考虑给于艳茹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陈力丹表示,取消博士学位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博士论文并没有抄袭。尽管在申报博士论文时使用了这篇文章,但申报博士学位的条件很多,包括课程要达到合格以上,发表论文只是其中一项。抄袭行为是应该被批评的,也要有处分,但这样的决定有些草率了。


北大历史学教授 高毅


  北大历史学教授高毅是于某的博士生导师,对自己的学生比较了解,他认为北大一直是比较注重学术规范的。 于艳茹问题的出现,是“有隐情”的。 

  高毅说:“她喜欢写一些传媒文章。有时候弄得传媒文章跟写文章分不清楚,有些不讲学术规范。传媒文章就是普通介绍知识的传媒文章,不是传媒学文章,研究文章,一般不需要遵守史学学术规范,不是说每一句话都要给出处。这是她个人的特点造成的。”


知名博主 徐甫祥


  北大赖以支撑其决定的核心证据是确凿无误的:其一,,并给出了删除该文、且5年内拒绝其投稿的处理决定;其二,据期刊主编陈力丹教授介绍,该论文“除了提要和最后的几句结论,几乎都是抄的,行文完全一模一样,连注释都搬过来”,足显其抄袭面之大。而从期刊社绝无仅有以公告形式而不是通常的内部处理来看,可见此次抄袭事件性质之严重及影响之恶劣,已超过了其容忍底线。

小编观点


  在小编看来,于某的论文不管定性为“抄袭”还是“学术信息标注不完备”,学术不端的帽子是逃不掉的,理应严肃处理,但是北大直接撤销其学位的做法却值得推敲。对学术抄袭“零容忍”的口号喊了许多年,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上有、下有各大高校的学术规范文件,但近些年被曝光抄袭的教授、院士甚至是校长,却鲜有动真格处理的,少数被通报处理过的涉事教授,如今百度一下,仍然还活跃在学术舞台,但对还没有走出校园的于某,她有这样的二次机会吗?

  对于北大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小编之间也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有人认为北大的做法是“捡软柿子捏”,有人觉得学术不端应当从严处理。

  关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呢?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评论,分享~~

文字来源:光明网、法制晚报、京华时报

本期编辑:王远方、周梦爽、王佳



长按指纹 即可关注光明日报公众号


↓↓↓觉得不错请点赞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