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2016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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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学家》收纳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文章共6篇。全文PDF可在《法学家》杂志网站免费下载,无需注册。网址:http://www.faxuejia.org.cn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研究

乐启良,史学博士,

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法学家2016(1)  45—58

摘要:在讨论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基础上,,并针锋相对地捍卫制宪权的决断主义或规范主义。施密特和凯尔森及其各自信徒的长期争论,大大加深了人们对制宪权原则及其模棱两可性的认知。然而,争论的双方却都没有认识到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本身兼具决断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两个维度。事实上,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远甚于此。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可分解成为“谁来制宪”、“为何制宪”以及“如何制宪”等三个问题,其答案分别体现为它的三个基本特征:制宪权的决断性来自其专属于国民的特性,,它的规范性则取决于其行使对代议机构的依赖性。应当准确地把握,而不是人为地割裂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之决断性、有限性和规范性这三种迥然不同,但又密不可分的内在维度。


关键词: 西耶斯   制宪权   谁来制宪   为何制宪   如何制宪


财产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判断标准

杜仪方,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家2016(2)  96—108

摘要:现代社会中私有财产受到公权力限制的情况屡见不鲜。日本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有权限制财产权,并同时规定了补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补偿的判断标准。理论界基于权利人、规制行为和财产为中心分别归纳出多种补偿判断标准,而司法判决则以财产权的损失作为是否补偿的出发点,并以财产权的性质判断是否存在特别牺牲。财产权限制行政补偿判断标准首先可以划分为限制标准(行为)与补偿标准(损失),其中对损失的界定又存在“特别”标准与“牺牲”标准,再进而对“牺牲”进行解释并在财产权限制的多发领域寻求以状况拘束性理论作为最终判断标准。以财产权限制补偿判断标准为契机,有必要以特别牺牲概念为核心重新审视行政补偿概念。

关键词: 财产权限制   行政补偿   特别牺牲   状况拘束性

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重新审视

李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法学家2016(2)  109—119

摘要: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定,经常被批评变动过于频繁、内容相当特殊和欠缺规范性。但全球半数以上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经济制度,而且,我国宪法的此类规定,或是在比较法意义上远非特例,,或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其内部并非充斥政策性条款,过往也不能笼统地说变动过于频繁。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制度规定将趋于稳定,、自由等理念的结合,愈益展现出规范性。因此,应当更加客观地看待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定,相信其变动、非规范性的问题将会逐渐得到克服,所谓特殊性亦将获得公允评价。

关键词: 宪法   经济制度规定   比较法   规范性

论我国反恐模式的转型

郭永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境与出入境安全研究中心讲师。

法学家2016(2)  146—161

摘要:我国反恐举措密集,但恐怖态势却愈发严峻,问题的根源可归结为“精英反恐模式”的症结。该模式已不能充分满足反恐的现实需要,亟须结构性地嵌入社会公众的力量,形成全民反恐模式。根据政府与公众关系的不同,可将全民反恐模式分为参与模式和合作模式。合作模式适合公民社会较为成熟的国家,相较而言,参与模式在我国更具现实性。未来构建我国反恐模式时,应以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为逻辑起点。反恐参与权由知悉反恐信息权、防范恐怖风险参与权、处置恐怖事件参与权和制裁恐怖行为参与权等四项权能构成。在现阶段,激励社会公众积极运用上述四项权能,是促成我国反恐模式转型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 反恐模式   精英反恐   全民反恐   参与权 

重新理解年龄区分:以法律手段应对年龄歧视的误区

丁晓东,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法学家2016(4)  102—111

摘要:社会和学术界普遍期待以法律手段解决年龄歧视,但这一主张存在众多问题。年龄歧视的性质与其说是身份性歧视,不如说是市场中的信息筛选规则。从平等保护的角度看,生命周期理论提示我们,老龄人并没有受到不公平对待,因为公平必须以整个生命周期而非某个年龄片段进行比较。同时,老龄人作为一个整体也并非就业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从手段目的合理性的角度看,以法律手段反对年龄歧视可能只会对少部分老龄精英具有正面作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某些老龄人来说,反而可能具有负面作用。我国目前不应当将年龄歧视纳入法律反歧视的范围。

关键词: 年龄歧视   平等   身份   弱势群体   信息筛选

合宪性审查中的立法事实认定

陈鹏,法学博士,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家2016(6)  1—12

摘要:,但此类立法的合宪性取决于其是否有相关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事实基础。因而,对立法事实加以认定,便成为了针对立法实施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环节。立法事实包括与立法目的有关的事实、与立法的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相关的事实,以及作为法益衡量之前提的事实。在由司法机关针对立法的合宪性实施审查的国家,。,但考虑到审查的程序、立法机关予以回应的时限,以及审查的目的,作为审查主体的及其常委会亦应在认定立法事实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自制。针对立法实施合宪性审查时的自制技术包括将审查基准与不确定性原则相结合,以及程序性审查优先。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立法事实   事实认定   审查基准   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