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 北大能否作为“民告官”的被告


北京大学一名女博士于艳茹最近因为早几年一篇抄袭的论文被学校撤销了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她《运动》(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以及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后被《国际新闻界》确认该篇论文已构成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在调查后,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该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是“”的诉讼活动。“官”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统称行政主体)。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被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具有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学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两类:外部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与内部行政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法学概念,存在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北京大学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于艳茹作出撤销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的决定,已经超出了是学校内部自主管理权的范围。

 

北京大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应的学历证书,其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的行为是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作为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而认为自身权益遭到损害的于艳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